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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08号议案转建议的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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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08号 议案转建议的答复 张富强等代表: 您们在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要求对早期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出台相应政策的议案转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速度加快,土地征用面积大幅增加,被征地农民数量不断增多,我市根据上级精神,逐步建立和完善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早在2002年,桐乡市政府出台24号令即《桐乡市征用土地人员分流安置暂行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15年合计缴费34185元,被征地农民退休养老保险待遇为464元/月。2004年又出台了《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桐政发〔2004〕2号),采用“缴费低一点,待遇低一点”的两低办法,15年合计缴费29460元,到达退休年龄的可享受285元/月的养老待遇。2009年,桐乡市政府对以前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进行统一规范,15年合计缴费40500元,月养老金调整为494元。2002年以来,历年累计分流安置71216人,其中,纳入养老保险体系46757人(已折算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4万人),一次性货币安置24459人。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把被征地农民纳入了社会保障范围,是一种制度创新和探索,有利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问题,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但2002年前涉及征地的各镇、街道,由于当时没有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安置政策,主要是货币安置、店面房安置、就业安置等方式,并且安置补偿已经到位。像您提到的河山镇等失地人员要求能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的呼声越来越高。我们表示理解并进行了调查研究,并且下一步将向市政府作专题汇报,我局的初步意见是: 一、涉及2002年10月前征地的人员,安置补偿已经到位,并且符合以下第二条规定的失地人员,是否按同样办法处理。 二、以各镇(街道)“两田制”时的口粮田数为标准来确认是否能作为被征地农民遗留问题来处理。 三、以现行的征地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安置政策来处理该问题,并且缴纳的费用由市财政、镇财政及个人共同按照一定的比例承担,具体再进行测算。 由于政策性较强,涉及面较广,需要的资金量大,还需要由市统一征地办公室牵头,联合财政局、人社局等部门共同调研,提出解决办法,由市政府研究决定后实施。 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望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信息来源: 桐乡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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