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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7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12-05-31  17:52 访问次数:

对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77号建议的

答    复

钟志新代表:

您在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调整企业社保缴费基数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目前我市规定为:单位缴费比例14%、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同时,该法还明确规定:职工依法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制定了《桐乡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桐乡市人民政府令2005年第42号),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社会保险费“五险合征”,社会保险费“五险合征”后,实行缴费单位和缴费职工个人工资基数相分离的征缴办法:一是缴费单位按照单位上月职工人数、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和各险种规定的征缴比例计算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月向地税部门申报,实行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式缴纳。二是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缴费工资)和相关险种规定的缴费比例,经社保机构核定后,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费由缴费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后按月向地税申报缴纳。征缴方式的转变大大简化了征缴程序,降低了征缴成本,依法扩大了我市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切实保障了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基本权益。

与此同时,依据我市社会保险费“五险合征”以来社保基金征收和运行正常有序的情况下,经市政府同意,从2010年起,市人力社保、财政、地税等部门每年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一系列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有关办法。一是积极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工伤、生育保险的单位缴费基数按参保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100%申报;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基数进行适当调整,2010年、2011年允许企业按不低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50%申报,2012年度再下调5个百分点按不低于参保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45%申报。二是为激励社会保险基本全覆盖的用人单位,2011年、2012年企业养老、医疗、失业的单位缴费基数可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40%申报。但前提条件是单位缴费基数不能低于本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三是积极落实社会保险费减征政策,2009年、2011年两次减征社会保险费,减征费用达到1.2亿元。通过这一系列政策的实施,既扩大了我市社会保险覆盖面,保障了广大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又避免加重用人单位经济负担,维护社会稳定。

不可否认,目前有少部分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职工缴费工资申报时存在瞒报、少报的情况,这是一种逃避社会责任的行为,损害职工利益、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市人力社保部门、市地税部门,以及市社保经办机构将在各自的责职范围内,通过开展税务稽查、社保稽核、接受举报等手段,根据《桐乡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我们人力社保部门将进一步搞好调查、摸底,为政府当好参谋,为用人单位解决更多的实际困难。

感谢您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望今后多加强联系和沟通,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人大  建议  答复

抄送:市府办,市人大代表工委,市级有关部门,龙翔街道人大工委。

桐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2年5月31日印发


作者:

信息来源: 桐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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