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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80号建议的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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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80号建议的 答 复 朱锦江代表: 您在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集体土地征收中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折算职工养老保险年限的意见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市委、市府一直以来非常重视和关心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为切实解决被征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经市十二届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公布了《桐乡市征用土地人员分流安置暂行规定》(市政府24号令附件二),于2002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市政府24号令及相关文件规定,对劳动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段内,被征地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接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被征地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15年可以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当时政策规定将被征地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全部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基于市政府24号规定参保险种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按照当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9年3月1日公布了《桐乡市被征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68号),市政府第68号令在参保范围上扩展到了全市范围,对被征人员实施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按照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测算确定,15年一次性缴费金额为40500元,并确定了适时调整机制。《办法》规定,在劳动年龄段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转换手续,换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其享有的被征地人员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缴费额,可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当年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标准下限折算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但因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自实施以来未进行调整,其折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从2009年11年10个月下降到2012年8年9个月,对同样按市政府第68号令规定参加被征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人员,造成了政策间不平衡,基层反响确实较大,针对这一情况,市政府非常重视,已要求我局进行相关调研测算,提出具体处理办法,目前我局根据市政府意见,正在抓紧制定具体处理办法,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同意后下文实施,相信被征地人员接续缴费问题会最后会得到圆满解决。 最后,感谢您对我市人力社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多提宝贵意见。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作者: 信息来源: 桐乡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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