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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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分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监察机关、市政府办公室、行为人所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调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