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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4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17-11-01  10:31 访问次数:

陆建富代表:

您在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要求对杭白菊产业燃煤锅炉改造补助的建议》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市淘汰燃煤等高污染锅炉工作的关心。您在提案中对杭白菊加工企业淘汰改造燃煤锅炉进行了客观分析,对我们做好下阶段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省和嘉兴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和《桐乡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20142017年)》,我市须于20179月底前完成燃煤等高污染锅炉淘汰改造工作。淘汰改造工作纳入嘉兴市对桐乡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

为推动全市集中供热建设,鼓励企业加快淘汰改造燃煤等高污染锅炉,市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淘汰改造高污染锅炉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桐政办发〔201651号)》明确了补助政策:“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8号)文件精神,结合桐乡实际,对符合补助条件并在规定期间内完成10蒸吨/小时以下高污染锅炉淘汰改造的企业(单位),给予资金补助:2016年底前完成淘汰改造的,每蒸吨补助2万元;201711-1231日完成淘汰改造的,每蒸吨补助1万元。”杭白菊加工企业按期淘汰改造燃煤锅炉并向市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工作协调推进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应补助。

同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8号)规定:“实施能源优惠供应。20152017年期间,燃煤(重油)锅(窑)炉实施煤改气、油改气的,其气价由所在地政府商天然气供应企业实行优惠供应,价格原则上控制在省级门站价+0.6/立方米以内。”目前我市煤改气可享受2.79/立方米优惠供应。

    淘汰改造燃煤等高污染锅炉是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重点,逾期未完成淘汰改造的,将依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相应处罚:“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建、扩建燃煤(燃油)锅炉、窑炉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者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现有燃煤(燃油)锅炉、窑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拆除燃煤(燃油)锅炉、窑炉,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完成锅炉改造的杭白菊加工企业,可依据《关于进一步明确高污染锅炉改造为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天然气)锅炉办理要求的通知》(桐淘汰锅炉办〔20174号)办理。

陆建富代表,再次感谢您对我市淘汰改造燃煤等高污染锅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在以后的工作中继续多提宝贵意见,共同推动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建设美丽幸福新桐乡。

 

             桐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7613

 

 


作者:

信息来源: 桐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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