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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调整被征地人员养老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12-08  09:41 浏览次数: 打印

  广大市民:

  为进一步完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切实保障被征地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59)、《桐乡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68号)有关规定,结合目前我市被征地人员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实施情况,征求财政、国土等部门意见,形成《关于调整被征地人员养老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联系电话:8819810688197011,传真88197925。意见截止日期:2017128日至1214日。

  

  关于调整被征地人员养老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切实保障被征地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59)、《桐乡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68号)有关规定,结合目前我市被征地人员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实施情况,决定对被征地人员养老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被征地人员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标准。从201811日起,按规定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按规定通过补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的被征地人员,由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基数调整为按上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18%,确定标准为833/月。

  二、调整被征地人员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从201811日起,被征地人员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年基数调整为35480,缴费比例为18%,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三、调整原个人缴费优惠部分补助资金来源。201811日以后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基本生活保障且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按规定通过补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的人员,个人缴费优惠部分由市、镇(街道)财政各按50%的比例承担,于被征地人员办理衔接手续次月由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力社保局提供的清单按规定进行资金划转。

  四、提高政府补贴标准。从201811日起按照被征地人员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数,以参保时上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提取5年的费用充实当地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所需资金由镇(街道)从土地出让收入资金中安排。

  五、建立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机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2017121日起,被征地人员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增加70/月。

  六、本通知自201811日起实行。

  桐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