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8300255842HL/2017-85154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17-09-27 |
组配分类: |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 | 文件编号: | 桐国资办发〔2017〕13号 |
桐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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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属各部门、单位,各相关国有企业: 现将《桐乡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引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4月8日 桐乡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各镇街道、相关单位应参照本办法,规范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管理。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大额捐赠和赞助,分配利润,解散、申请破产以及企业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重大事项分类 重大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 (一)审批事项范围 1.修改企业章程; 2.企业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上市、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核减所有者权益; 3.企业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购买理财产品; 4.企业新设公司或以现金、实物等方式向本企业以外的单位进行重大投资(含受让企业股权); 5.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企业之间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6.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和提供资金出借; 7.企业实施价值2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转让价值20万元(含)以上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较大资产处置行为以及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 8.企业单项超过2万元或年度超过5万元的捐赠慰问; 9.企业主业确定及调整; 10.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年度预、决算报告,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11.企业招聘正式员工、招聘非正式用工、劳务派遣工计划; 12、企业融资; 13、企业购买个人企业年金、商业保险; 14、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备案事项 1.企业经营、发展方针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2.企业制定的议事规则、财务管理、人事薪酬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及担保管理等制度; 3.企业选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中层干部人事任免; 4.企业职工工资分配方案; 5.企业员工的社保、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实施方案; 6.企业发生安全事故、违法经营或经营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情况、涉及企业重大权益的法律诉讼案件以及职工集体上访等; 7.企业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合并报表范围的变更,国家审计机关和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内部审计工作结果; 8.企业重大事项审批后的实施情况; 9.市国资办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重大事项管理 (一)审批事项须在董事会(或决策层)作出决议后三个工作日内上报国资办,待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须在董事会(或决策层)作出决议或事项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国资办。 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须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上报文件主要包括: 1.事项内容简介; 2.董事会(或决策层)决议及会议记录;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有关事项的解释和说明; 5.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企业上报的审批事项,申报材料齐全的,国资办原则上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书。对经国资办初审后确需上报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及时告知企业,以最终批复时限为准。 (二)国资办对企业的审批事项按出资人职责依法进行合规性、程序性审查。 合规性审查主要审查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是否符合全区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规划,是否符合本企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程序性审查即在合规性审查的基础上,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等进行审查。 (三)企业董事会(或决策层)依法负责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对决策承担相应的责任;国资办对企业上报的审批事项出具审核意见,对审批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不按本办法报告重大事项的,或故意漏报、瞒报重大事项的企业,将按规定追究企业有关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对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企业有关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本办法未涉及的须报国资办审批或备案的其他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由国资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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