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农村桥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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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农村桥梁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改善使用状况,保障农村桥梁的使用安全,巩固和促进我市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08年5月出台了《桐乡市农村桥梁管理办法(试行)》(桐政办发〔2008〕62号),经过多年试行,成效显著,极大地促进了我市农村桥梁的更新改造和使用安全。随着《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浙政令〔2012〕300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浙交〔2009〕96号)等政策文件相继出台,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桥梁管理工作,经过深入调研、多方研讨、几经修改,拟对《桐乡市农村桥梁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若有建议意见的,请于3月31日前反馈到桐乡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科,联系人:杨建根,联系电话:0573-88022099。
桐乡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3月23日
桐乡市农村桥梁管理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意义和依据) 为加强我市农村桥梁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改善使用状况,保障农村桥梁的使用安全,巩固和促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桥涵养护规范》、《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辖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桥梁是指除城镇规划区内(包括经济开发区、工业区)、高速公路上、国道公路上、省道公路上、县道公路上以外的所有桥梁。 第三条(管辖内容) 我市境内农村桥梁的建设、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职责分工) 农村桥梁的建设、养护、管理主体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农村公路桥梁的监管单位为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管理段受市交通运输局委托承担具体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建设依据) 各镇(街道)应结合相关规划编制好农村道路规划,农村桥梁必须依据农村道路规划进行新建和改建。农村桥梁建设必须遵守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立项程序) 各镇(街道)每年编制下一年度的农村桥梁建设计划,上报市交通运输局。主跨<40米的桥梁,由市交通运输局初步审查和综合平衡后报市发改局审批立项,批准后由镇(街道)组织实施;主跨≥40米桥梁,由镇(街道)向市发改局申请立项,批准后组织实施。 遇特殊情况,需要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的,应报请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七条(设计规定) 经批准建设的农村桥梁工程按规定招标确定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和设计。业主应将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进行技术审查,视情况组织专家审查。 一般跨径的农村桥梁宜采用梁式结构形式,行车道板(梁)尽可能采用工厂化制作。 农村桥梁载重标准一般应采用公路Ⅱ级,所在公路技术标准规定为公路I级的应采用公路I级。 改建的桥梁宽度一般应与其所在道路的现有路基宽度一致,新建、改建桥梁最宽不宜超过规划道路的路基宽度。乡道、村道公路上的桥梁净宽不得小于5米,其他桥梁净宽不得小于3.5米。 桥梁跨径与河宽应当协调,不得压缩过水断面建设桥梁,跨航道的桥梁必须满足通航净空要求。 第八条(建设要求) 农村桥梁建设工程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施工许可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农村桥梁工程实行“业主管理、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农村桥梁工程施工现场设置告示牌,公开投诉电话,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验收规定) 农村桥梁工程完工后,应按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相关竣(交)工验收规定,组织验收。一般农村桥梁可合并为竣工验收一次进行。 第十条(补助标准) 市财政(含上级财政或其他)对计划内验收合格的农村桥梁建设给予补助(见下表)。
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情况,每两年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主跨<40米桥梁建设的单位造价进行评估,确定是否需要调整桥梁单位造价。 连接两镇(街道)的农村桥梁,由两镇(街道)协商后确定一方为建设主体,市财政将资金补助给主体方。 涉及经济薄弱村的农村桥梁建设,享受市补助政策的同时给予优先立项,并在原市财政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再提高20%(例如:原市财政补助为50万元,调整到60万元)。 列入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为第一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的,补助比率在原补助额度的基础上再提高10%。 第十一条(财务要求) 农村桥梁工程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等文件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完工后按规定要求进行工程审价(或审计),并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要求做好竣工财务决算。 市级补助资金拨付,按照合同签订后拨付30%,工程完工后拨付30%,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拨付余下40%。涉及其他上级资金拨付的,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档案要求) 农村桥梁建设必须加强档案管理,工程申报文件(相应的批复文件)、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及其他与工程相关文件必须收集完整,并按有关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施工要求) 农村桥梁建设要控制好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 农村桥梁要加强建设期间的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农村桥梁应与自然环境保持协调,参建各方应注重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对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桥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予以保留。 第十四条(检查检测) 各镇(街道)应加强对辖区内农村桥梁的日常管理,逐步实行桥梁养护管理工程师制度。农村桥梁检查、评定及桥梁管理台帐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 农村桥梁的经常检查周期每月不少于一次。定期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每三年一次,特殊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病害严重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 对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40米及以上的大桥应进行定期的特殊检查。一、二类桥每五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立即进行特殊检查。 对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的大桥,应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 第十五条(大桥维修费用) 桥梁维修费用:主跨<40米,按照《桐乡市乡村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市财政不另行补助;主跨≥40米,市财政按工程造价审计金额的50%补助,经费在下一年市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十六条(有关管理规定) 各镇(街道)应加强桥梁限载标志设置和维护,禁止超限车辆在农村桥梁上行驶。 各镇(街道)应加强桥梁两侧建筑控制区及桥梁下部区域管理,利用农村桥梁堆放物品、搭建设施等危及桥梁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 管道(线)及其他设施不应附加在农村桥梁上,必须架设在桥梁上的,应符合相关公路标准、规范的规定,并征得桥梁设计单位的书面认可,属公路桥梁的必须得到路政管理机构的许可。 第十七条(监管职责) 桥梁监管单位应按照职责权限,对辖区内农村桥梁的建设、养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 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向有关单位反馈书面意见。对公路桥梁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到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奖励。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薄弱、投入不足、安全隐患突出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落实整改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桐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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