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83002558489W/2018-103802 | 发布机构: | 桐乡市交通运输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18-05-02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关于印发桐乡市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
||||||||
|
||||||||
![]() |
||||||||
关于修改《桐乡市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的说明 2012年3月发布的《桐乡市乡村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原办法名称修改为《桐乡市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 二、将原办法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纳入省公路数据库管理的乡道和村道。大中修工程按照建设性质分为大修工程和中修工程。大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中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三、将原办法第三条修改为“经济开发区(高桥街道)、桐城委(桐城集团)、各镇(街道)为实施大中修工程责任主体,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管,市公路管理机构实行指导,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四、将原办法第四条修改为“各责任主体根据本辖区农村公路路况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市公路管理机构申报下一年度大中修计划。计划编报应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先急后缓的原则。市公路管理机构依据农村公路建成年代、道路评价指数、重要程度,结合责任主体财政能力,经实地勘察对上报的计划进行核查汇总,合理确定大中修项目,并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核批复。” 五、将原办法第六条修改为“项目必须确保在计划规定的建设期限内完成并需于下一年度完成竣工验收,对未能按计划时限完成及竣工验收,除对责任主体除年度目标考核扣分外,核减下一年度的项目计划额度。” 六、将原办法第七条修改为“根据大中修工程计划编报时限要求,各责任主体应提前做好年度建议计划的前期准备工作,确保计划按时报送。” 七、将原办法第八条修改为“项目管理执行项目开工、项目完工、质量评定、竣(交)工验收的程序。” 八、将原办法第九条修改为“项目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并根据交通量进行设计且不低于以下最低标准: 路面中修:做好病害处理后,沥青混凝土路面(5厘米厚沥青混凝土面层);水泥混凝土路面(20厘米厚水泥混凝土面层)。公路大修:做好病害处理后,沥青混凝土路面(5厘米厚沥青混凝土面层+20厘米厚基层);水泥混凝土路面(20厘米厚水泥混凝土面层+20厘米厚基层)。路面拼宽:路基填筑40cm厚宕渣或灰土后,沥青混凝土路面(5厘米厚沥青混凝土面层+32厘米厚基层);水泥混凝土路面(20厘米厚水泥混凝土面层+20厘米厚基层)。项目中涉及到的桥涵、标志、标线、绿化等其它沿线设施工程要求与大中修同步设计、实施、验收。各责任主体完成施工图设计并经审查后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核批复。施工图设计经批复后,不得随意进行变更。若规模、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确需发生变化的,须报原批复单位核实批准。” 九、将原办法第十条修改为“项目应依法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与其它参建单位签订相关合同,向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监督手续。” 十、将原办法第十二条修改为“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环保等方面管理不力的情况,除年度目标考核扣分等措施外,核减下一年度的项目计划额度,以确保项目建设的严肃性。” 十一、将原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调整为第四章第十四条,修改为“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其它参建单位根据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外观检查报告和内业资料审查的情况,按质量评定操作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出具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建设单位应将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报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十二、将原办法第十五条修改为“项目交工验收与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对于符合竣(交)工验收条件的项目,责任主体应及时组织验收,并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十三、新增第十七条为“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必须加强档案管理,工程申报文件(相应的批复文件)、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及其他与工程相关文件必须收集完整,并按有关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归档。” 十四、将原办法第十七条调整为十八条修改为“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包括:财政补助资金、各责任主体财政配套资金、其他资金。” 十五、将原办法第二十条调整为二十一条修改为“补助标准:按《桐乡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的资金补助计算总额分配到各责任主体,根据责任主体上报计划经综合平衡后确定数量,并按规定程序审批下达。 责任主体根据批准计划实施,由市财政局根据公路工程建安费(不含绿化工程)的审计后结算价进行补助。 路面补助比例:5米以下给予35%的补助;5米及以上至9米给予乡道50%、村道45%的补助;涉及经济薄弱村路段的农村公路建设,享受市补助政策的同时给予优先立项,并在原市财政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再提高20%(例如:原市财政补助为50万元,调整到60万元);列入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为第一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的,在原市财政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再提高20%。 桥梁补助比例:桥梁主跨<40米维修更换上部结构主要构件的,给予30%的补助;桥梁主跨≥40米桥梁维修及改造按《桐乡市农村桥梁管理办法》执行。” 十六、新增第二十二条为“补助资金拨付方式:项目建设补助资金分二个阶段拨付。 (一)项目开工 根据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完成施工图审查及工程招投标工作,并办理了质量监督手续,施工单位已进场施工,填写资金拨付申请表,并提交施工合同文本、工程量清单复印件各一份,经核实后拨付补助资金的60%。 (二)竣工验收 符合“批复的工程内容已全部完工;质量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竣工文件按及有关档案完备;包括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内容在内的总结报告已提交;决算已编制并经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的审查核定”等竣工验收条件后,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后,按工程审计结算价,填写资金拨付申请表,经核实后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十七、新增第二十三条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拨付或收回补助资金: (一)计划外工程; (二)擅自改变建设标准的; (三)工程质量有重大缺陷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四)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五)竣工验收未通过的。“ 十八、将原办法第二十二条调整为二十五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试行)自行废止。” 此外,根据上述修改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适当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