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83002558315K/2019-130163 | 发布机构: | 桐乡市司法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19-01-04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 | 文件编号: |
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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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牌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以下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的; (二)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应当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三)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属于信访事项或者已经通过信访途径处理等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 (七)其他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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