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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483002558577B/2019-110338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19-10-30 |
组配分类: | 环境保护 | 文件编号: |
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出让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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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各镇(街道),桐城委(桐城集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已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确保土地安全开发利用,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用途变更环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 农用地、未利用和建设用地中,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包括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教育用地、科研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的,变更前应当按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其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也需进行调查。 二、责任主体 出让或用途变更的做地主体。 三、调查程序 土地出让或用途变更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无论变更前地块内是否有工业企业,均需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并按相关要求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填写评审申请表(附件)后提交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由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会同桐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评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通过后,土地才能出让或用途转变。 四、其他要求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规范性要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原则上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耗时较长(一般需1至2个月),请务必预留充足的时间开展此项工作。 附件1:评审申请表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 桐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0月24日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联系人:范文辉,电话:15068316496 桐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庄利强,电话:13867362298 附件1 评审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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