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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830025584700/2019-88314 发布机构: 市建设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19-04-01
组配分类: 棚户区、保障性住房信息 文件编号:
关于桐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19-04-01  16:52 来源: 市建设局 浏览次数: 打印

  我局现对桐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进行公示,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期限为: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10日,公示期间如有意见,请联系市建设局房产处,联系人:周力欢,电话:0573-88621100。

 

桐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提高住房保障水平,更好地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桐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101)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申请原则

第一条  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根据不同保障对象的收入及住房情况实行差别化分类保障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保障方式。

未审核通过的申请家庭再次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间隔12个月(从前一次申请时的日期开始计算)。

第四条  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人原则为户口本记载的申请家庭户主,且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家庭成员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一)户籍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城镇居民户口三年(含)以上,户口时间计算至申请公告之日(含)。

2.申请家庭成员的核定

1)家庭成员应包括父母、子女、配偶,以及其他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父母计入其中一位子女家庭成员的,需提供其他子女书面承诺材料;

2)家庭实际居住成员与户籍人口不一致的,以户籍为准;

3)家庭成员中因求学、服役,户口迁出本市,经所在学校、部队或申请人所在社区出具证明,可纳入家庭成员计算范围,服刑人员可参照执行;

4)离婚的,原夫妻名下有房的,需在离婚协议或判决生效后满2年方可提出申请,如离婚后户口未发生变动,原配偶一方不计入家庭成员范围;

5)夫妻双方户籍在同一城镇内的不同处或不同城镇内,只能由一方提出申请。审核时,夫妻双方作为一户计算;夫妻双方中一方为农村户口,城镇一方可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但在保障时,实施租赁补贴的,农村一方家庭人员不纳入计算范围;

628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可作单独一户计算〔年龄计算至申请之日(含)〕。

7)由福利院抚养长大,年满18周岁〔年龄计算至申请之日(含)已参加工作且缴纳社保满一年的孤儿,可作单独一户计算

(二)住房条件

第六条  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或按户计算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含)。下列住房列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范围:

1.申请家庭成员实际取得的本市房屋属于按份共有的,按照不动产登记证或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中载明的份额核定;属于共同共有的,按照全部建筑面积核定;

2. 申请家庭因征地拆迁取得的在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

3. 在审核前二年内发生转移登记的房屋;

4. 在本市拥有商铺等非住宅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规定进行评估,根据评估价值折算成同地段住房面积;

5. 申请家庭成员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面积(政策性住房);

6. 家庭成员享受农村村民建房(宅基地)份额的面积。

(三)收入条件

第七条  申请家庭人员收入状况按《桐乡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暂行办法》核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市民政部门按程序核定并出具相关证明。

在申请公告前三年内因房屋征收选择货币安置所得补偿款和房屋出租收入计入收入范围。涉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按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相应条款处理。

(四)其他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符合无汽车或拥有一辆排量小于1350CC(含),且原始资产低于5万元汽车条件的,提供车辆情况证明材料。在申请公告之日(含)前一年内办理过户的仍视同有车。

2.申请家庭人员名下无法人及股权登记和车辆运营证。

.在本市工作的新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住房租赁补贴,按当年度《桐乡市新居民积分享受住房补贴实施方案》,具体事项由新居民服务管理办公室按规定操作。

4. 对于原曾作为家庭成员享受过住房保障的未婚子女,但未作为保障房的共有权人或承租人的,可在婚后或单身年龄达到28周岁后,单独作为一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原作为家庭成员申请购买或享受的保障性住房面积不计入核定住房面积。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程序

第八条  由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领取《桐乡市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家庭财产及家庭收入授权查询委托书》,并如实填写后,携相关申请材料报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

()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按要求填写《桐乡市住房保障申请表》和《桐乡市低收入家庭信息核对申请表》,并由相关部门、单位盖章;

2.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校原件)及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并校原件;如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并校原件;如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财产分割协议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司法文书复印件并校原件和婚姻登记部门提供的目前婚姻状况证明;如家庭成员已到法定年龄但未婚的需提交婚姻登记部门提供的未婚证明;如属单位集体户口,则由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

4.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户口不在本市的,须提供所在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出具的有无房产证明;户口在农村的还需提供由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或土管部门出具的未享征地拆迁政策和有无使用宅基地证明。

5.家庭成员持有《桐乡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桐乡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证》、《桐乡市城镇特困职工优惠证》、《桐乡市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和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需提供复印件(校原件);

 6.申请人属福利院长大的孤儿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7. 住房保障委员会办公室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初步评审和汇总上报

1.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对申请家庭所填报的有关情况、提供的上述材以及实际生活情况进行初步评审。对初步评审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书面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信息录入“桐乡市政策性住房管理平台”,并将其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汇总后上报市住房保障委员会办公室。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2市住房保障委员会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整理好材料后确定核查名单,将申请家庭人员信息导入“浙江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通过市政务平台推送公安、国土和民政等业务平台进行审核

(三)部门联审

各部门通过市政务平台接收待审信息后,在以下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

1.公安局: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家庭成员户籍信息证明。

2. 国土资源局: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动产登记情况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村建房(宅基地)情况证明。

3.民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桐乡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含家庭人均年收入、社保、个税、车辆、公积金、法人股权登记、车辆运营),对进一步需要入户核查的家庭将调查结果一并反馈市住房保障委员会办公室。

4. 建设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无政策性住房(公房承租和享受房改)和商品房合同网备情况审核。

(四)汇审。各部门审核后,市住房保障委员会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对审核资料和证明材料进行整理汇总,确定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名单。

(五)公示。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及成员情况在桐乡的主要媒体、建设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对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建档。经终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布不符合条件名单,由社区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  保障类型

第九条  保障家庭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人均年收入和住房情况)划分为四类,划分标准按桐乡市人民政府最新公布的年度住房保障标准为依据。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二种形式。

(一)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且未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并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实物配租。

1.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市区包括梧桐、凤鸣和高桥3个街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实物)的:

2.需保障面积(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扣除其私有房屋面积)超过20方米的。

3.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

1)申请家庭成员中持有有效期内的《桐乡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桐乡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证》、《桐乡市城镇特困职工优惠证》、《桐乡市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和二级及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之一的;

( 2)申请家庭成员为年满55周岁以上(含)无直系亲属的孤寡老人或有年满60周岁以上(含)老人的;〔年龄计算至申请公告之日(含)〕;

( 3)申请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在2.4万元以下且无房的;(无房指申请家庭已核定的住房面积为零);

( 4)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军烈属的;

( 5)申请家庭全部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如放弃资格选择租赁补贴的,可按规定给予租赁补贴;因房源不足而轮候的家庭可以先自行租赁住房,发给住房租赁补贴。

(三)除实物配租外实行租赁补贴。租赁补贴按照市政府每年公布的标准发放,租赁合同金额低于补贴标准,按租房合同金额发放。如在租赁补贴保障期间申请实物配租,须暂停补贴发放,在实物配租申请审核通过后按照实际月份补发。

第五章  保障标准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实物分配根据房源房型等情况,采用公开抽签或摇号等方式来确定。未配租的家庭,自动轮候到下一批。连续二次未配租的家庭,经建设局复核通过后,第三次直接配租。

公租房实物分配按家庭成员人数确定分配户型,原则上1人户分配40平方米左右户型,2人户分配50平方米左右户型,3人户分配60平方米左右户型,小高层可适当放宽10平方米。在实物分配时,有孤老、烈属或二级及以上残疾、年龄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等特殊情况的,优先安排指定房屋。

第十二条  租住非成套直管公房的城镇居民家庭,其家庭成员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可换租公共租赁住房(实物),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补偿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对已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原有住房,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原有住房为公有住房的,其公有住房由公有住房产权管理单位收回;

(二)原有住房为私有住房的,若实物配租的,私有住房面积部分的租金,统一按照当年度住房保障标准公布的租赁补贴第一类家庭的标准计算月租金缴纳,其余面积月租金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相应的租金标准缴纳。按套计租的,参照执行;若货币补贴的,保障面积标准中私有住房面积部分予以扣除。

第十四条  月租金和补贴计算

(一)租金计算。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市场租金标准由市政府每年公布。租赁实行先交租金后入住的方式。

1.月租金为按套计租的家庭。

月租金金额=按套计租的租金+私有房屋面积x对应租金标准

2.其他家庭

月租金金额=(公共租赁住房面积一私有住房面积)x对应租金标准+私有住房面积x市场租金标准

(二)补贴计算。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和租赁贴标准由市政府每年公布。

月补贴金额=(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一私有住房面积)×租赁补贴标准。

第六章  保障方式

第十五条 配租及管理

(一)实物配租家庭,由建设局委托市房委办发放《租赁证)。配租家庭凭《租赁证》与经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按时向经租单位缴纳租金。

(二)租赁补贴家庭,需每年提供房屋租赁协议。由市房委办负责发放租赁补贴,一般每半年发放一次,自公示期后的下一个半年发放。上半年度租赁补贴一般在6月初发放,下半年度一般在12月初发放。

(三)已保障家庭每年接受复核。经复核,市住房保障委员会办公室认定有家庭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自作出复核结论的时间停止给予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同时说明理由。

(四)已保障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其户主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市住房保障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市住房保障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安排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和有关规定,相应作出维持、改变或停止给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书面处理决定,同时说明理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采用虚报隐瞒户籍、住房、收入以及其他情况取得保障资格的,取消保障资格,并在住房保障信用体系中载入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住房。

第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根据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面积均为建筑面积;本细则所指的时间结点均以录入桐乡市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时间为准。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桐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桐建房〔 2015 1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