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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4-09  11:13 来源: 桐乡市 浏览次数: 打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政策意见》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

                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3月21日

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政策意见

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是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和工业转型升级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高质量谱写“两个高水平”建设新篇章的必然要求。根据《桐乡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实施意见(2018—2020年)》和《中共桐乡市委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意见(2017~2019年)》(桐委发〔2017〕11号)等文件精神,市委市政府决定开展“个转企”工作三年行动,特制定以下若干政策意见:

一、工作目标

计划在“个转企”三年行动中,推动2000家个体户转型升级为公司制企业。其中:2018年1000家,2019年600家,2020年400家。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合力推进。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主动破除条框束缚,优化审批服务,强化政策支撑,努力做到让转型主体多受益、不给转型主体添负担,合力推进“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

(二)科学指导,分类实施。按照规划一批、培育一批、壮大一批、升级一批的工作思路,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市场等手段,有效监管,转扶并举,营造健康、有序的生态发展环境。

(三)量质并举,注重长效。坚持以公司制企业为导向,积极支持引导“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促进小微企业规模效益提质升级,培育发展一批专业水平高,主体活跃度高的成长型小微企业。培育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

(四)对个转企后享受金融贷款、财政贴息等优惠政策后注销和转回为个体户的行为,将对其采取限制贷款等措施。

三、扶持对象

个体工商户登记六个月之后完成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

四、优惠政策

(一)税费优惠

1.“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的(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其所得额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地税局>)

2.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划转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免征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

3.对“个转企”纳税人在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如果没有原始有效凭证证明其价值,可按照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报税务机关确认后,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地税局>)

4.自个转企企业完成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的企业,免征残疾人保障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

5.“个转企”后,经认定符合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国税局)

7.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

(二)财政支持

1.以“个转企”上一年度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缴税金为基数,对实缴税金地方财政实得部分新增超过三万元的企业给予财政奖励。给予企业当年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新增地方财政实得部分三年内按80%奖励给企业等政策支持。(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

2.对“个转企”后规模以下升级为规模以上(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桐乡市小微企业升级为规模企业的扶持政策给予奖励。对“个转企”后规模以下升规模以上的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达到相应行业的规上标准),按每家10000元的标准对企业进行奖励。(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局<服务业发展局>)

3.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个转企”企业在转企3年内申报的商务政策资金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优先安排。(牵头单位:市商务局<粮食局>)

4.鼓励个体工商户按照产业相关或产业链相关的原则,自愿联合转型升级为股份有限公司,转型后企业经评定纳入桐乡市上市(股改)后备企业名库,并按桐政发〔2015〕127号文件实施奖励。(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三)社保扶持

小升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住院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可享受3年政策优惠期,即允许其首次上规模后3年内单位缴费比例实行临时性下浮,每年下浮幅度相当于企业缴费统筹部分1个月的额度。(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四)金融支持

1.各金融机构对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变更证明》的“个转企”企业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根据《浙江银监办办公室关于银行业支持个体经济和小微企业提升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浙银监办〔2013〕49号),各银行对“个转企”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在内部考核、风险管理、信贷规模、利率定价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保持转型前后信用记录衔接,确保金融服务的延续性。(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2.各金融机构要提升对“个转企”企业的信贷审批效率。要在符合规定要求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为“个转企”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变更提供便利,并对“个转企”企业贷款实行“一站式”和限时审批。(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3.各金融机构要根据“个转企”企业的生产经营需求和现金流等特点,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

一是在本市金融机构权限范围内给予最低贷款利率,同时创新还款方式,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

二是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不上浮。

(五)准入便捷

1.对于经营项目符合本市产业政策相关规定的个体工商户,鼓励转变为公司制企业形式时,原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予以保留。(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对于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公司制企业的,市场监管部门可按变更程序予以办理,并保持升级前后工商登记档案的延续性。(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3.对于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型为公司制企业的,优先进入市公共服务中心公司注册登记多证联办“一窗式”审批便捷通道。(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4.各前置审批部门对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均不变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时,凭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个转企”联动审批联系单》采取变更程序办理,简化审批程序、优先审核发证。(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5.市场监管部门在核发企业营业执照的同时一并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变更证明》,企业凭变更证明办理有关转企后续事项变更和过户手续时,相关部门应提供便利和给予政策倾斜。(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6.“个转企”后可保留转企前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7.公共聚集场所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原已取得消防安全合格审批文件的,在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前提下,属公众娱乐场所的无需重新办理消防审批手续,凭原《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者载明合格意见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娱乐场所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转企后应当凭《个体工商户转型变更证明》到作出原审批意见的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六)舆论支持

重点在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具有行业发展潜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展空间较大、事迹突出、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和较高社会认同度的“个转企”企业中,每年开展“个转企”先进典型表彰。(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五、保障措施

(一)对已经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后要重新转为个体户的行为,进行约束。具体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市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每年组织一次“个转企”工作专项检查,对个转企完成数经认定奖励后,若出现以前年度已转企业非正常注销等“回潮”现象,经核查确认后,在当年度考核奖励经费中按以前年度实发实绩奖金额予以相应扣减,对已经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后要重新转为个体户的行为,进行约束,收回各类已经享受的扶持资金。

(二)每年年初制定对镇、街道的“个转企”考核方案,明确当年度的目标任务,年末对镇、街道上一年度“个转企”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专项考核,并对考核完成的镇、街道给予“个转企”专项奖励。

(三)“个转企”工作与“退散进集”工作互相配合,严格“退散进集”和工业厂房租赁的各项要求,通过一手抓个体户转型升级,一手抓“低小散”企业的淘汰退出,促进全市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环境的不断改善。

六、附则

本政策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修订)>的通知》(桐小微领〔2016〕4号)全文废止;本政策意见实施后,上级部门有更优惠的政策,从优执行。凡涉及本意见与我市其他政策交叉时,不重复享受,按照政策有关规定从高或从优执行。2017年已实施“个转企”的企业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