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桐乡市促进商务经济发展政策意见实施细则(2017-2019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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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高桥街道),桐城委(桐城集团),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 根据桐乡市委、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意见(2017—2019年》(桐委发〔2017〕1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商务经济发展,服务全市实体经济,提升桐乡国际化水平,有效发挥商务专项资金引导和促进作用,增强政策的配套性和可操作性,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制订了《促进商务经济发展政策意见实施细则(2017—2019年)》,现予以印发。 附件:1.桐乡市加快外贸转型升级发展和提升企业国际化 水平政策意见实施细则 2.桐乡市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政策意见实施细则 桐乡市商务局 桐乡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9日 附件1 桐乡市加快外贸转型升级发展和 提升企业国际化水平政策意见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外贸转型升级发展,扩大出口规模,优化外贸结构,支持企业“走出去”,提升企业经营管理国际化水平,根据《中共桐乡市委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意见(2017~2019年)》(桐委发[2017]11号)和《桐乡市关于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实现工业转型升级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桐制转领〔2017〕2号)文件精神,制定2017年实施细则。 一、扶持对象 依法登记且注册地及纳税地在桐乡市范围内的企业及相关单位,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有自营进出口实绩或通过本地外贸公司代理进出口的企业(当年新成立企业和平台内企业除外)。 二、扶持项目及标准 (一)支持企业扩大出口规模。对新出口制造业企业当年度自营出口额达到500万元和1000万元的,分别予以5万元和10万元以内奖励。对年出口额达5000万元且出口同比增长10%以上的机电和高新技术出口企业给予5万元以内奖励。 (二)支持企业境外参展。由商务部门组织的或年出口额2亿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参加的重点境外展会给予摊位费全额支持,人员费给予每个展会2万元以内奖励(港澳台除外);其他重点境外展会给予展位费70%以内奖励,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奖励4个展位。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企业境外参展奖励限额15万元,1000万美元以上企业(含1000万美元)限额提高至30万元。由商务部门统一特装的境外展会,特装费按实支持。组织10家以上本地企业参加境外展会,给予组织单位10万元以内奖励。 (三)支持发展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当年度被新列为嘉兴或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50万元以内奖励。嘉兴或全省试点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当年服务企业150家以上、年进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且同比增长10%以上,增量部分予以1美元0.03元以内奖励,单个企业限额50万元。 (四)支持企业应对贸易摩擦。对积极参加“两反一保”等国际贸易摩擦案件应对的企业或商协会,根据其实际支付应诉费用50%以内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全年限额30万元。对发起或参与发起对外贸易救济调查案件的企业或商协会,根据其实际发生相关费用予以50%以内奖励,单个企业全年限额20万元。对商协会建立的省级出口预警示范点、外贸运行监测点予以一定奖励。 (五)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深加工结转业务除外)、境外投资信用保险,按实际缴纳保费的30%以内予以奖励,对获得嘉兴市级以上(含嘉兴)出口名牌企业保费奖励标准提高到40%以内,单个企业全年限额50万元。对年出口额400万美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含外贸供应链平台)实行出口信保政府联保,联保费用和资信调查费(外贸供应链平台)给予全额支持。 (六)支持企业开展跨国经营。对在境外开办(含增资)生产型企业、资源开发型企业,按中方实际投资额1%以内奖励,单个企业全年限额50万元。对在境外开办(含增资)贸易公司(办事处)、研发中心以及境外营销、分销中心的企业,中方实际投资额在10万美元以上的,单个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境外工程承包资质及当年企业开展境外工程承包业务金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以内奖励。企业境外投资所得利润汇回桐乡的,给予1%以内奖励,单个企业限额30万元。 (七)支持公共海外仓(展示中心)建设。对企业在境外新建并经商务部门认定的公共海外仓、海外展示中心给予20万元以内奖励。对企业租用经商务部门认定的公共海外仓给予年租金60%以内奖励,单个企业限额10万元。对企业入选进驻商务部门认定的海外展示中心租赁费前三年分别给予100%、70%和50%以内的奖励,单个企业全年限额10万元。 (八)支持企业创建品牌。对首次获得浙江省出口名牌和嘉兴市出口名牌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品质浙货”出口领军企业及浙江省出口名优特产品的企业给予10万元以内奖励。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 次年2月底前。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企业(单位)填报桐乡市外贸外经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 2.境外参展项目需提供发票、汇款凭证、参展合同、展位确认书、参展人员出入境证明(护照签证首页和出入境页)等复印件,申请人员费补助的须提供人员费发票复印件或机票及住宿费发票复印件;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须提供加入平台企业明细表、出口额证明、年度总结材料;通过本地外贸公司代理进出口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4.应对贸易摩擦项目需要提供合同、发票、汇款凭证等复印件,案件总结材料(内容包括企业概况、案件背景、应诉过程及结果、经验教训等); 5.出口信用保险等相关费用支出均需提供发票、汇款凭证和合同复印件; 6.境外企业需提供批准证书、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和汇款凭证复印件、利润汇回证明等; 7.海外仓项目需提供相关认定文件、合同、发票、汇款凭证等证明文件; 8.出口品牌项目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等。 (三)申报、拨付程序 1.申请企业(单位)按要求填报“桐乡市外贸外经扶持资金申请表”纸质材料,企业所属镇、街道和开发主体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企业将申报纸质材料加盖公章、一式二份报商务局。同时,申请企业(单位)通过“桐乡市商务会展备案及奖励资金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网址:申报参展项目的企业同时在该网站“备案管理”版块进行展会信息备案。 2.商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专项审计,经商务局会同财政局联合审核后,确定扶持企业、项目及扶持金额,审核结果发文公布。 3.获得奖励的企业(单位)根据相关文件,向商务局办理相关拨付手续。 四、其他 1.鼓励扩大出口规模奖励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企业不需要提供材料。 2.企业获得的各类扶持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新办企业、企业参展除外)。 3.中央、省财政以及市专项资金同类项目不重复享受(省以上财政文件明确要求市配套的除外),可就高标准享受。 4.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三年,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桐乡市外贸外经扶持资金申请表
附件2 桐乡市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政策意见 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桐乡市委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意见(2017~2019年)》(桐委发[2017]1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 依法登记且注册地及纳税地在桐乡市范围内的电子商务企业及相关单位。 二、奖励标准 (一)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合作和平台建设。对经电商主管部门备案认定的,与知名电子商务平台或本地第三方平台的抱团合作项目给予推广费用50%以内的支持,单个项目年限额50万元。对经电商主管部门备案认定,建设独立行业第三方电商平台的项目,给予运营主体软件和设备投资额30%以内的奖励,单个项目限额50万元。支持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对由电商主管部门组织参加的“网上广交会”、“嘉兴国际电子商务平台”等电子商务平台所缴纳的年费,给予50%以内补助。 (二)鼓励电子商务配套服务发展。对受电商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的电子商务人才培训项目,按项目协议给予补助,单个项目年限额20万元。对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给予线上运营费用8万元的补助,日常维护费用2万元的补助,受电子商务主管部门委托的线下活动每次给予3万元的补助。对经电商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创客空间项目,给予第一和第二年100%、第三年50%以内的租金补助,年限额30万元。对经电商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商智能仓储物流项目,给予设备和软件投资25%以内的补助,单个项目限额50万元。 (三)鼓励电子商务集聚发展。对经电商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中心(集聚区),其入驻企业当年度新增网销额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含)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30万元、40万元和50万元以内的运营补助。 (四)支持跨境电商园区建设。经电商主管部门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园区,(1)对其前三年免租优惠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单个企业办公用房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50平方米。(除跨境电商服务企业外的入驻企业在第一年须有跨境业务开展,第二和第三年跨境网销额须分别达到10万美元和30万美元,以上入驻企业产生的房租可纳入本条款。)(2)其入驻企业当年度跨境网销总额达到50万美元、200万美元和500万美元(含)的,每年分别给予运营主体30万元、40万元和50万元以内的运营补助。(3)对入驻园区的培训机构为入驻企业和创业青年提供的跨境电商专业培训,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不超过1000元/人/年的补助,年限额10万元。 (五)鼓励电子商务创先争优。对获得嘉兴、省级及以上行政认定(表彰)的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分别给与5万元和20万元以内的奖励,电商示范企业及示范村分别给予3万元和10万元以内的奖励。对电商企业当年度网络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含)的,每年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以内奖励。 (六)附则 1.申请各类补助资金的主体须是在桐乡市范围内依法登记并建账的公司制企业法人及相关单位,同时近三年内未出现违法行为或不良诚信记录。 2.本政策所指的销售额(收入)是向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纳税的账面销售额(收入)。所指的费用是依法建账并在财务收支相关报表中体现的费用。 3.本政策所指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是指主要业务独立于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和需求者,通过网络服务平台,按照特定的交易与服务规范,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供求信息发布与搜索、交易的确立、支付、物流”,且首笔交易发生在当年度。 4.本政策中所指的抱团合作项目,共同参与项目的企业需达到5家以上。 5.其他电子商务重大项目和有特殊贡献的企业,按“一事一议”政策执行。 6.本政策中涉及备案的,需事先填写《桐乡市电子商务重大事项备案表》(见附表1),有特殊原因的,经电商主管部门认可后允许事后补备案。 7.若同时符合本政策条款和人力社保局创业就业政策条款的,由人力社保局兑现。 8.对未按要求完成各项强制性倒逼任务或严重违反市场监管、财政、税务、国土、环保、安全生产、人力社保等法律法规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意见。 9.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桐商务联发〔2015〕13号)同时废止。 10.本政策由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 次年2月底前。 (二)申报材料 1.桐乡市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 2.相关发票复印件; 3.申请项目若涉及备案认定,还需提供业务主管部门(商务局)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备案表(见附表2); 4.申请“网上广交会”和“嘉兴国际电子商务平台”年费补助,由商务局外贸外经科提供企业名单; 5.申请集聚区运营补助,还需提供入驻企业纳税申报、网络销售证明、企业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6.申请网络销售奖励,还需提供纳税申报和网络销售相符的证明材料; 7.申请表彰奖励,还需提供党委政府及商务部门或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发布的文件或证书; 8.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申报、拨付程序 1.申请企业(单位)按要求提供纸质申报材料,由所属镇、街道或开发主体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盖章,一式两份报商务局。 2.商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会同财政局联合审核后,确定扶持企业、项目及扶持金额,审核结果发文公布。 3.获得奖励的企业(单位)根据相关文件,向商务局办理相关拨付手续。 附表:1.桐乡市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奖励资金申请表 2.桐乡市电子商务重大事项(活动)备案表 附表1 桐乡市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奖励资金申请表
附表2 桐乡市电子商务重大事项(活动)备案表 备案单位(公章): 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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