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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行政复议案件

发布时间: 2020-10-01  10:11 来源: 市府办 浏览次数: 打印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桐乡市公安局梧桐派出所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桐乡市公安局梧桐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其对违法行为人重新作出行政处罚,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8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2020年8月11日晚,申请人在某小区给客户送物件,由于申请人没戴眼镜看不清楼牌号,便贴近了房主胡某的门口。房主问申请人是做什么的,申请人没有理会便离开了。房主追出继续追问,随即双方发生口角,后申请人被房主持械击打后脑勺,并进行肢体殴打。当时申请人头晕目眩,没有进行还手,是房主报警,随后民警到场并拨打了120将申请人送往医院。在院期间申请人被鉴定为轻微伤。警方之后组织双方调解,但没有达成一致,紧接着被申请人便作出了 《行政处罚决定书》,让申请人签字,并只对违法行为人罚款三百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失公平,违法行为人持械击打人体头部要害部位不属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所认定的情节较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四十三条,恳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辩称:一、被申请人对违法行为人胡某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0年8月11日晚上,被申请人接110指令称:“桐乡市某小区139号处有人骂人,推搡了一下,对方躺在地上不走”。接警后,被申请人处民警至现场,了解到双方为违法行为人和申请人。申请人称被胡某殴打,胡某也当场承认,故被申请人依法传唤违法行为人询问调查,同时询问了申请人,并委托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对申请人的伤情进行诊断。被申请人依法查明8月11日晚上违法行为人在桐乡市某小区139号处殴打申请人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由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申请人陈述、体表原始伤势情况记录表、医院伤势检查通知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二、被申请人对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得当。被申请人接报警后,第一时间受案并查明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组织双方调解。调解未成后,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法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结合全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三百元的处罚决定,并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及申请人。被申请人对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得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对胡某的行政处罚决定,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本机关查明: 2020年8月11日22时30分左右,申请人与违法行为人胡某在桐乡市某小区139号处发生口角,违法行为人殴打申请人后,违法行为人胡某报警。被申请人接警后赶至现场,后依法传唤违法行为人询问调查,同时询问了申请人。8月12日,被申请人委托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对申请人的伤情进行诊断。8月14日,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诊断结论为轻微伤。8月15日,被申请人将上述医院诊断结论依法告知申请人及违法行为人,当事人双方均未提出异议。8月18日,被申请人组织双方调解。因调解未能达成一致,8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并送达违法行为人,其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的《桐乡市公安局梧桐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

上述事实由接警单、受案登记表、现场笔录、胡某询问笔录、申请人询问笔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医院伤势检查通知单、医院诊断结论告知书、桐乡市公安局治安调解协议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案件处理结果告知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违法行为人胡某使用拖把殴打申请人,造成其轻微伤,违法情节较轻,故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八十三、九十一、九十四、九十五、九十七、九十九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接警后赶至现场查明违法事实,依法传唤违法行为人询问调查,同时询问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前,被申请人依法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申请人作出《桐乡市公安局梧桐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桐乡市公安局梧桐派出所作出的《桐乡市公安局梧桐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