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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83734492681J/2020-103241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0-10-21
组配分类: 工作规则 文件编号: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发布时间:2020-10-21  15:50 来源:市府办 浏览次数: 打印

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加强新时期党的建设和党内监督,进一步保持清正廉洁,端正党风,提高反腐倡廉的自觉性,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清单》、《纪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清单》等三个责任制清单。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党政工作的议事日程,抓好责任制工作的计划制定和任务分解。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履行“一岗双责”,必须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法规,增强法纪观念、职业道德观念,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做到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三、全体工作人员要加强八小时外自律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律。

四、不准在各种公务活动中以各种名义和变相形式收受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利用工作之便索取和收受回扣;不准接受各类宴请。

五、不准以各种名义公费娱乐。

六、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时间私自经商办企业,不得从事有固定收入的业余兼职,不准利用自身影响和关系为配偶、子女、亲属经营性活动提供便利。

七、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八、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准利用职权到下属单位或其他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和借钱借物或无偿占用其财物。

九、全体工作人员在业务工作中,应自觉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规程和本局有关政务公开和承诺制度、公务回避等规定。不得向当事人索取或变相索取各种报酬或好处。

十、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本制度,党政领导必须带头执行和认真贯彻落实,并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时刻进行对照检查。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中层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层干部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强化机关干部廉洁从政意识,完善党风廉政监督制度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对象

(一)全体中层干部;

(二)拟提拔为中层干部人员。

二、报告内容

(一)本人的家庭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七)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八)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九)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十)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车辆情况;

(十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十二)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十三)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十四)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事宜的操办和宴请情况等。

三、报告形式

本着“自觉、简便、明了、可行”的原则,采取有事即报和一年一报相结合的形式,由本人如实填写《桐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层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经分管领导审阅签名后交局监察室(党委办)。

四、报告时限

凡有以上十四个方面报告事项发生变更情况的中层干部,必须在个人重大事项发生后15天内向局纪检组作出书面报告。报告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报告的,应在事后向局纪检组说明原因并及时补报。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其他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五、报告的受理和核查

驻局监察室负责对报告事项的受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报告事项的真实性和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进行监督核查。对报告人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经组织上认定可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列为中层干部拟提拔对象的报告事项,相关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六、核查处理规定

(一)对发现干部违反有关规定以个人独资或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商办企业,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商办企业,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的,应责令其停止各种形式的违规经营活动,并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二)对发现干部本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进行其他证券投资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所得经济利益应当上缴。

(三)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干部管辖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和在异地工商注册后到该管辖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等活动的,有关人员应停止此类活动,或由干部辞去现任职务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其他防止可能出现利益冲突的行为限制。

七、相关要求

(一)中层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相关内容存入个人廉政档案,作为评价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二)报告人不按时报告或弄虚作假、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免职(拟提拔对象取消提拔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