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参与制订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 (二)划入和新增的职能: 1、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2、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 3、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光污染、电磁辐射的环境监督管理; 4、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 5、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6、组织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的认证工作。 (三)委托给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能:环境监测、监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嘉兴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组织制订和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及本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计划;编制环境功能区规划;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审核各乡镇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参与编制本市可持续发展纲要。 3、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