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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483BS500000/2020-103954 发布机构: 桐乡国调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0-10-26
组配分类: 工作规则 文件编号:
中共国家统计局桐乡调查队党组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0-10-26  16:19 来源:国调队 浏览次数: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队党组的工作职责,完善和规范队党组工作制度和决策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队党组工作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保证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领导班子依法依章履行职责有机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五)坚持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把群众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六)坚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政治鉴别能力、战略思维能力、工作推动能力、持续创新能力和自我提升能力。

  第三条 队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队党组要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第五条 队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其他需要报请人民政府决定或需要向上级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部署机关效能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七条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青工委、妇委会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八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九条 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条 建立健全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向上级党组织作一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在执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党工委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时,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四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五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桐乡市机关单位中层干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党组会议制度

  (一)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二)党组会议举行

  1.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可由书记委托一名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

  2.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3.会议出席人员由党组书记、党组成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4.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应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自己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党组会议决定要向未能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通报。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三)党组会议须按照以下程序决策:

  1.确定议题。党组会议讨论议题可由党组书记或党组成员酝酿提出。各科室需提交党组会议研究的议题,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送交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提交党组书记确定会议议题和议程;

  2.准备材料。凡提请党组会讨论议题的相关材料均须事先提交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会议主持人。各相关科室负责将准备好的议题相关材料及电子材料在会议前分发至各党组成员阅知。涉及保密的会议材料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印送,有密级或需收回的议题讨论材料,会后由办公室负责收回;

  3.会议通知。党组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日期和会议议程由党组书记确定;

  4.会议讨论。党组会议按照议程对议题逐个进行研究讨论,由议题提出科室介绍相关材料及有关情况,安排足够的时间,由党组成员发表个人意见,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党组会议在决策前应广泛听取多方意见,对议题进行综合论证和充分讨论。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即主要负责人应待其他班子成员广泛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后,再发表个人意见;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5.会议决策。会议实行逐项表决,由主持人视议题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

  表决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或者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决制;

  党组成员对议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和理由。表决时,实行党组成员一人一票制。表决方式由党组书记或受党组书记委托的会议主持人决定。对重要问题的决定,如与会党组成员难以形成统一意见,一般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定;

  党组会议由专人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对党组会议定事项,须形成会议纪要的,由办公室整理后,经党组书记签发后印发各相关科室。如遇特殊情况需改变原决议时,须提交党组会议进行复议后方可改变;

  党组会议的原始记录、会议纪要、会议重要议题的附件等材料为永久保存的档案材料,由办公室统一整理、装卷,交由档案室专柜保存。借阅党组会议记录须经党组书记许可。

  第十七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党组民主生活会根据省总队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主题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列席会议人员由党组书记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

  (二)会议召开之前,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上门走访等有效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党组成员要认真准备,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对照征求到的意见和自我查找出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撰写发言提纲,还要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三)党组民主生活会上,由党组书记主持并带头发言。参加人员要围绕主题和要求,敞开思想、畅所欲言,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组书记要对会议进行小结,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党组民主生活会要落实专人进行全面、准确、客观的记录,会议总结要报省总队、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民主生活会形成的资料在会后全部立卷归档。

  (五)针对会议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要以一定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通报会议情况和整改措施,按要求进行测评。

  第十八条 党组务虚会议制度。党组务虚会议每年召开一到两次,研究统计调查工作重大问题的思路和对经济发展形势的研判。队中层以上干部参加。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建议上级党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队党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