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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行政复议案件

发布时间: 2020-10-27  10:56 来源: 市府办 浏览次数: 打印

申请人:汪某

被申请人: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回复中“不予立案”行政行为,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9月2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申请人在天猫平台“桐乡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开设的网店“某旗舰店”购买“新会陈皮”,由于购买到了含有刺鼻的气味且污渍较多、烧皮之碳化和黑皮变坏现象、也有虫蛀现象的工艺陈皮冒充的“新会陈皮”,2020年8月2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实名注册认证的账号举报到商家营业执照所在地的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于9月2日通过12315平台答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调查,被举报批次陈皮的来源为广东江门新会,被举报方为陈皮分装企业,同时被举报方提供的陈皮原料进货查验,分装流程及出厂检验,包装物玻璃瓶进货查验均符合要求,因被举报事项违法证据不足现决定暂不予立案。申请人需要重点强调的是所购买到本批次产品的问题以及此商家提供的产品是否是“正宗的新会陈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关于被申请人所提之合格的检测报告等,申请人亦没有看到。望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申请人查阅相关的所谓的检测报告提供便利条件。

综上所述,此不立案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同时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无法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无法维权、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辩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定义为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经查被举报产品食品名称为陈皮而非新会陈皮,不属于地理标志产品,包装上也并未标注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同时在其产品标签上清楚告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GH/1091代用茶》而非地理标志产品新会陈皮的地方标准DB/44T604-2009,被举报人也未宣传其所分装销售的陈皮为地理标志产品新会陈皮,网页上有“新会陈皮茶”字样仅代表该陈皮茶原料产自新会。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一、申请人购买的产品是否是正宗的新会陈皮?二、申请人购买到的陈皮有黑褐色、碳化、病斑等问题被申请人说看不到。被举报产品并非地理标志产品新会陈皮,而是代用茶陈皮,这点产品包装上已清楚标明。被申请人现场检查陈皮成品未发现申请人所反映问题,被举报人执行《GH/1091代用茶》标准,所采购陈皮原料来源可溯,按规定进行进货检验,分装及出厂检验符合《GH/1091代用茶》标准,提供的检验报告显示其产品符合标准要求,被申请人认为该产品质量合格。针对申请人举报信中提出的五点,被举报人均能提供相应材料证明其产品符合质量要求,对于申请人反映其多次索取相关证明文件商家拒不提供的事实不存在。对申请人所举报的产品,被申请人已对被举报人进行相应调查,接到举报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回复了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实的处理,程序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当事人被举报人不予立案的决定及对申请人的回复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本机关查明:2020年8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的举报信息后,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依法调查相关证据材料。9月2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作出回复。

上述事实由举报平台网页及所附材料复印件、举报单复印件、举报信及所附材料打印件、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打印件、被举报产品网页打印件、被举报人提供的陈皮及包装瓶进购资料及分装流程记录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本案中被举报人在进购陈皮及包装瓶时已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并且其在网络平台销售时未采用“新会陈皮”地理标志,被申请人在举报平台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十八、二十五、二十六等条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8月21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法调查并调取相关证据,于9月2日在举报平台作出回复,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