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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桐乡市“梧桐树”信贷支持计划(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12  09:31 浏览次数: 打印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强化政策性担保公司的精准扶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切实帮助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中小微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我办起草了《桐乡市“梧桐树”信贷支持计划(征求意见稿)》。现向公众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予5月21日前反馈至市金融办金融管理科。

联系人:钟明;电子邮箱:zmjomy@126.com;联系电话:89398405;地址:桐乡市振兴东路600号。

附件:桐乡市“梧桐树”信贷支持计划(征求意见稿)

桐乡市金融办

2020年5月11日

桐乡市“梧桐树”信贷支持计划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强化政策性担保公司的精准扶持,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切实帮助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中小微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制定本支持计划。

第二条  建立桐乡市“梧桐树”信贷支持计划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梧桐树”信贷支持计划的实施。联席会议负责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办(金融办)、组织部(人才办)、宣传部、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银保监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等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金融办)。

第三条  桐乡市“梧桐树”信贷支持计划支持对象为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具有良好发展前景或需要优先扶持的中小微企业,年营业收入一般在5000万以内(拟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外贸企业和“一事一议”企业除外)。由“挂牌上市后备库企业”“人才创业企业”“文化产业企业”“优质服务业企业”“成长培育计划企业”“科技型企业”“三农企业”“小微外贸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不同的中小微企业支持名录共同组成“桐乡市‘梧桐树’信贷支持计划企业名录”。企业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第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微企业支持名录的制定和更新,市政府办(金融办)负责合作银行准入、数据统计和银行合作考核,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合作银行奖励等资金的拨付,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企业尽调、担保、代偿、追偿和风险补偿资金受托管理等。

第五条  市财政出资设立总额5亿元(首期1亿元)的风险补偿资金,用于对“梧桐树”信贷支持计划的风险补偿。风险补偿资金委托诚信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根据发展情况适时追加风险补偿资金金额。

第二章  合作银行准入

第六条  参与贷款支持计划的机构范围为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策性融资性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不同企业名录支持计划采取合作方式,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市政府办(金融办)提出合作申请,确定合作方案并上报信贷产品,由联席会议审核后确定。政策性融资性担保机构主要为诚信融资担保公司和农信融资担保公司。

第七条  合作银行准入要求

1.银行贷款额度。“梧桐树”信贷支持计划单户享受政策支持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500万元(其中小微外贸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和三农企业不超过500万元)。重大产业项目企业或确需特别支持的企业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给予特别支持。

2.银行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90基点(其中人才创业企业、 文化产业企业不超过LPR+50基点),信用方式或产权质押类贷款利率采取市场定价方式,不得向企业另行收取其他相关费用。

3.银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不低于一年。

第八条  实行风险共担制度。落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发生风险,分担比例为20%由合作银行承担,80%由风险补偿资金承担(其中人才贷业务代偿部分全部由风险补偿资金补偿,风险补偿仅限于贷款本金和正常利息,不含逾期利息、罚息等)。具体为,若发生贷款不良,担保机构实际代偿率超过担保贷款总额3%的,超过部分由财政通过风险补偿金补偿给担保机构。信用类贷款、质押类贷款发生风险的,原则上40%由合作银行承担,60%由财政通过风险补偿金补偿给贷款银行。

第三章  “梧桐树信贷支持平台”的开发运营

第九条  为配套“梧桐树”信贷支持计划的实施,开发建设“梧桐树信贷支持平台”。通过建立线上对接平台,加强政、银、担、企之间合作,优化金融服务流程,消除信息不对称,促进企业融资需求与金融机构信贷产品的有效对接,着力强化政策性融资担保作用的发挥。

第十条  梧桐树信贷支持平台主要的设计框架为信息查询与发布、信贷对接与审批、贷后跟踪与统计三个方面。

第十一条  诚信融资担保公司负责平台开发建设和管理,实现对名录内企业的线上服务和管理,并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做好汇报工作。诚信融资担保公司将根据贷款支持计划制定标准化审批模式,实现对入库企业的融资政策扶持。

第十二条  业务流程。企业在线上平台直接向合作银行发起贷款申请。合作银行负责独立开展审贷业务,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银行直接落实授信或向融资性担保公司提出担保申请。

第四章  风险补偿及奖励

第十三条  本贷款支持计划风险补偿标的为参与机构向名录内企业发放信用贷款、专项质押(专利权质押、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质押等)贷款或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保证的贷款后产生的不良贷款,认定标准严格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贷款逾期,贷款银行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进行追偿,追偿期限60天,追偿费用由贷款银行承担。超过60天仍未追回贷款的,由贷款银行通过诚信融资担保公司向联席会议提出代偿申请,经联席会议联审同意后予以代偿,同时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将该企业移出名录。

第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加强对账销案存风险损失贷款的管理和追索,依法追偿所得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回收的资金划入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冲减代偿。

第十六条  合作第一个年度,市财政对合作银行按当年“梧桐树”信贷支持计划月均新增贷款给予1%的奖励;次年开始,按月均新增贷款给予2%的奖励,存量月均余额部分按0.5%奖励。奖励资金存入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相应合作银行开立的专户中,作为对应银行的专项风险补偿资金,在发生贷款风险时补充补偿银行损失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名录”内企业予以分档减免担保费,具体分档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情况制定报联席会议确定,财政对担保费减免部分进行补贴,最高不高于担保额的1.2%。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追偿资金计入其绩效考核数据。“梧桐树”信贷支持计划财政奖励及补贴实行按年兑现,由合作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经联席会议审核后拨付。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应积极争取上级行的各种政策、资源等支持,优选服务人员、优化服务流程、优先审批办结。相关合作情况将纳入全市金融支持经济发展考核,考核合格的,给予酌情加分;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兑现财政奖励,同时给予一年整改期,一年后仍未合格的,取消合作资格。

第十八条  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要主动作为,优化服务,简化反担保措施,切实为名录内中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支持。

第十九条  申请贷款的企业应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通过各种方式恶意逃债或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代偿企业,取消该企业5年内申报各级、各类政府财政经费资助项目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相关合作银行存在过失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本贷款支持计划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3年,由市政府办(金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