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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桐乡市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2020-2022年) (征求意见稿5.21)

发布时间: 2020-05-12  08:50 来源: 市发改局 浏览次数: 打印

根据《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桐乡市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鼓励精准招商

1.鼓励引进并重点培育现代服务业。新引进或新设立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经认定,市级地方留存部分全额返还企业所在镇(街道),由镇(街道)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励扶持政策。第二年起企业年营业收入继续保持20%及以上增长的,继续给予当年度市级地方留存部分全额返还。

2.鼓励引进大型商贸企业。新引进的年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上批发业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企业,经认定,市级地方留存部分全额返还企业所在镇(街道),由镇(街道)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励扶持政策。第二年起营业收入继续保持10%及以上增长的,继续给予市级地方留存部分全额返还。

3.鼓励引进其他重点类型服务业。新引进的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非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和交通运输业企业,经认定,市级地方留存部分全额返还给企业所在镇(街道),由镇(街道)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励扶持政策。第二年起营业收入继续保持15%及以上增长的,继续给予市级地方留存部分全额返还。

各镇街道在制定奖励扶持政策时,应充分考虑不同行业特点,结合企业营收增幅梯度,激发企业业绩增长的积极性。

二、加强企业培育

4.鼓励企业上规纳统。对各类服务业企业(批发业除外)首次实现月度新增纳入规上(限上)企业统计的,给予镇(街道)每家5万元的补助,专项用于企业招引培育工作经费。

5.鼓励领军型企业成长。对当年获评国家级、省级优秀重点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30万的一次性奖励;入选省服务业重点行业规上企业亩均效益领跑者的,给予30万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被国家评定为3A、4A、5A的物流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30万元、60万元。

6.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现有规上现代服务业企业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增长20%及以上的,给予地方财政贡献的50%返还给企业所在镇(街道)。年度营业收入增长10%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给予新增地方财政贡献50%,住宿餐饮业企业给予地方财政贡献30%,零售业和其他服务业行业的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和金融业)给予地方财政贡献10%,返还给企业所在镇(街道)。由镇(街道)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励扶持政策。人力资源服务业按相关政策执行。

2020年度,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业、餐饮业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中的文化体育娱乐业,年度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的,给予上款对应的奖励支持。2021年起,企业年度增幅按企业前两年最高营收为基数计算。

三、促进消费升级

7.鼓励夜间经济发展。对首次获评桐乡市夜间经济特色街区的,经认定后,给予所在镇街道每条街区100万元补助,专项用于街区改造提升、文化活动、常管理工作人员的补助等。对首次获评夜间经济银牌和金牌商户的,颁发金牌、银牌商户标识牌,并列入《桐乡“夜间经济”消费指南》名单统一宣传。

8.鼓励商业住餐连锁经营。注册在我市,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且门店达到5个及以上的商业零售、餐饮业连锁企业,对当年度新增的正常经营满一年门店,给予每个门店3万元(门店经营面积在20平方米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我市规上住宿餐饮企业在外地设立分公司,并纳入总部营收统计的,每个分公司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9.支持街区改造提升。鼓励社会资本利用老厂房、老建筑、旧民居、闲置专业市场等资源改建成富有文化特色与内涵的商业休闲街区,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且实行统一招租、统一运营管理的,在项目运营良好,满一年后,按项目投资额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的补助。

10.支持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按《桐乡市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实施细则》执行。对电子商务零售企业提供后台流量数据申报营收额的,符合统计要求的,经认定,每申报1000万元,奖励3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全市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11.鼓励会展促商贸。我市规上会展广告企业在市内举办的商贸促消费活动,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且活动参展单位超过20家的,可给予主办方或承办方活动展位费支出30%最高10万元的补助,单个会展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本市服务业企业参加政府统一组织的国内外展会的,按我市企业参展标准予以补助,在服务业资金中列支。

四、促进集聚发展

12.鼓励楼宇经济发展。鼓励新建商务楼宇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以自主经营或委托管理方式积极开展招商运营,且已经有10家以上企业入驻或入驻企业(金融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除外)税收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纳入嘉兴楼宇经济库,给予所在镇(街道)5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新获评嘉兴市级楼宇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经认定后,每幢分别给予所在镇街道20万元、30万元和40万的补助(升星补差)。

13.支持楼宇税收增长对现有楼宇入驻服务业企业(金融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除外),当年新增税收达到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分别给予所在镇(街道)5万元、15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由镇(街道)根据楼宇运营管理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励扶持政策。

14.推进专业市场转型。对实施统一招租、统一运营的专业市场和商贸综合体,注册并入驻的服务业单位(金融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除外),当年新增税收达到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分别给予所在镇(街道)1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由镇(街道)根据专业市场和商贸综合体运营管理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励扶持政策。

15.鼓励服务业产业园建设。支持各镇街道服务业集聚发展,对新建或利用闲置空间设立服务业产业园,积极开展招商,引入服务业企业入驻的,经认定予以命名, 给予所在镇(街道)30万元补助。对产业园积极开拓税源经济的,参照支持楼宇税收的政策标准执行。产业园认定标准另行制定。

五、鼓励设备投入

16.支持生产性服务业设备投入。对社会资本新建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的现代物流、节能环保、检验检测技术服务、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的生产性服务业投资项目,项目按期竣工验收后,对其用于生产和服务的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7.支持生活性服务业设备投入。对社会资本新建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的医疗护理、康复养老、体育健身等健康产业项目,在项目按期竣工验收后,对其用于生产和服务的设备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8.支持数字化改造。对现有规上服务业企业进行数字化改造的软件和信息设备投入,项目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在其改造项目投入运营后,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的奖励。

六、其他政策支持

19.加强服务业企业融资支持。开展“梧桐树”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给予融资政策和信用担保的优先支持

20.支持服务业其他领域全面发展。鼓励文化旅游业发展、金融业发展,推进服务业企业股改上市、服务业企业人才引进、高新技术服务业企业申报和创建、服务业品牌建设、积极开展服务外包、服务业行业协会建设等,按桐乡市相关政策执行。鼓励内河航运企业、内河港口码头企业从事浙北集装箱“海河联运”业务,具体按《关于印发嘉兴市集装箱海河联运资金补助操作办法的通知》(嘉发改〔2019〕116号)文件执行。

九、附则

1.本政策适用企业指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桐乡市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依法诚信经营的服务业企业。

2.本政策的行业界定按统计部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准,限额以上(规模以上)的标准及月度新增纳入规上(限上)要求按统计部门规定。其中:现代服务业包括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大类代码63-6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统计大类代码71-72),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统计大类代码73-75);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包括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大类代码64-6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统计大类代码71-72),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统计大类代码73-7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统计大类代码80-82),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统计大类代码86-90);非营利性服务业包括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统计大类代码76-79),教育(统计大类代码83),卫生和社会工作(统计大类代码84-85)。

3.企业获得的各类奖补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地方财政贡献的50%(新引进、新设立企业和现代服务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地方财政贡献的100%)。

4.本政策所指的税收是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含查补税收、预提所得税)。

5.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市其他相关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市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的奖励如有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6.特别重大项目(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不再享受本政策。

7.对采用营收转移、市内企业税收地址变更等手段套取政策补助资金的,经查实后,对企业法人和实际负责人纳入社会诚信体系黑名单,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8.本政策由市发改局、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解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