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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桐乡市学科类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0-08-25  12:13 来源: 市教育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培训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0年8月31日前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我局安全法制科。

      联系地址:桐乡市康民路280号
      联系电话:0573-88022959

      电子邮箱:aqk2011@126.com
      邮政编码:314500

 

桐乡市学科类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科类民办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桐乡市教育局审批的,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科类培训的非学历民办培训机构。

  第三条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四条  设置民办培训机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应符合所在地经济建设规划和社会发展需要。

  第五条  民办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属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属个人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的现职人员不得举办民办培训机构。

  第六条  设立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达到下列标准及要求:

  (一)开办资金不少于30万元(由银行出具资信证明或存款证明)。

  (二)具备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办学场地,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办学场所的建筑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车库、违规建筑、有安全隐患等不适合办学的场所;培训场所所在楼层不得高于3层;办学场所为租赁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办学场所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和房屋质量等规定和要求。必须通风条件优良,符合卫生防疫要求。要按照采光和照明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注重办学场所周边环境,不得设置在污染区、危险区等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区域。办学场所周边200米内不得存有网吧、游戏厅、歌舞厅等经营场所。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培训机构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2.办学场所需采取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主要通道、走廊、一对一教学的教室须安装摄像头,有能力的机构可配备安保人员。

  3.分校的设立须达到独立学校的办学条件,按独立学校的标准审批,实行一校一证。

  (三)决策机构、监事机构(监事)、行政机构,其产生程序、人员组成、议事规则等,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章程规定。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

  (四)有规范的办学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其中,必须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人防、物防、技防、制度防等各项工作措施;有相关应急预案,醒目位置张贴逃生示意图;办学前,教职员工须进行消防、应急等安全培训。提倡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五)有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思想品德好、熟悉教育工作、有组织管理能力的管理队伍:

  1.民办培训机构行政负责人(以下统称校长)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持有教师资格证书,具有5年以上学校(不含民办培训机构)教育管理经历(学校中层岗位以上),年龄在70周岁以下。已在一所民办培训机构担任校长者,不得在其他民办培训机构兼任校长。不得聘用在职教师担任校长。

  2.有与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其他单位在职人员不得作为培训机构的专职管理人员。

  3.聘请具有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财务管理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六)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有与培训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或相应的任职条件,教师应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思想品德好,不得聘用在职教师。聘请外籍教师应具备有关部门的准入和资格认定手续证件。

  (七)有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

  (八)须遵守以下办学要求。

  1.有收退费办法,须公布投诉电话、教师信息等。

  2.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培训费用。

  3.办学前,培训班的名称、班次、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向桐乡市教育局备案;使用的教材与公办学校不一样的,教材须报桐乡市教育局审核通过后方可办学。

第三章  申请审批

  第七条  申请设立民办培训机构,需依法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桐乡市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办学地址、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并盖章。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法人举办者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个人举办者的身份证、举办者(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无犯罪记录、举办者的信用状况等相关材料。

  (三)举办者的投资情况。主要包括:银行的存款证明(资信证明)、投资决议等相关材料。

  (四)校舍来源证明文件。主要包括:产权证明、租赁意向书、捐赠协议等相关材料。

  (五)两个及以上举办者联合设立的,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其中应载明各方出资的方式和数额、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变更联合办学规则和程序等。

  (六)机构名称预登记情况。申请设立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先向相应的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再以核准的名称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七)机构章程、首届理(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

  (八)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材料。

  (九)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十)消防部门出具的针对本次申报项目相符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十一)房屋建筑安全情况证明。

  (十二)教学设施设备清单。

  第八条  桐乡市教育局受理民办培训机构申请后,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进行现场踏勘评审,根据专家评审小组出具的评审意见,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批复文件,并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桐乡市教育局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培训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设立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应当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应当依法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同一个民办培训机构只能登记为一种类型的法人。法人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应当与办学许可证的办学内容相一致。  

  第十条  民办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其他民办培训机构名称相同,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言义一致,对外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批准的名称一致。

第四章 变更

  第十一条  民办培训机构变更举办者,由原举办者提出,经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并进行财务清算,向桐乡市教育局提交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变更申请报告;

  (二)变更决议;

  (三)变更协议;

  (四)财务清算报告(附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财务清算审计报告);

  (五)债权债务公告;

  (六)拟变更后机构举办者的信用状况证明、法定代表人或个人举办者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与无犯罪记录证明;

  (七)修改后的章程。

  第十二条  民办培训机构变更名称,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向桐乡市教育局提交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变更申请报告;

  (二)变更决议;

  (三)名称预登记材料;

  (四)修改后的章程。

  第十三条  民办培训机构变更办学类型、办学范围,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向桐乡市教育局提交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变更申请报告;

  (二)变更决议;

  (三)与变更办学类型、办学范围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设施设备、师资、教学计划等);

  (四)修改后的章程。

  第十四条  民办培训机构变更办学地址,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向桐乡市教育局提交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变更申请报告;

  (二)变更决议;

  (三)拟变更的办学地址的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同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四)修改后的章程。

  桐乡市教育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变更办学地址的,桐乡市教育局还需实地考察,对不符合要求的要一次告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核准,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凡变更项目的民办培训机构,应向桐乡市教育局提供办学许可证副本,记录变更事项。涉及办学许可证注明的内容变更的,应更换办学许可证,由桐乡市教育局收回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举办者应持新的办学许可证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项目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终止

  第十六条  民办培训机构的终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报桐乡市教育局核准,提供下列材料:

  (一)终止申请表和终止申请报告;

  (二)决策机构依照章程决定终止的会议纪要;

  (三)财务清算报告和债务清偿报告(附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财务清算审计报告,如有国有资产还需国有资产管理或财政部门出具意见);

  (四)培训机构剩余财产清单;

  (五)对现有教职工和学生安置情况报告;

  (六)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桐乡市教育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终止办学的民办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收到桐乡市教育局终止办学决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桐乡市教育局负责本市民办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对民办培训机构的招生、教育质量、财务管理、师生权益保障、校园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自觉接受桐乡市教育局组织的年检,年检内容包括遵守民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财务管理情况,自觉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管理的情况以及依法纳税情况等。

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年检合格的民办培训机构,准予继续办学;年检基本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年检不合格的,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办学,并吊销办学许可证;未按要求参加年检的民办培训机构视同年检不合格。

  第十九条  民办培训机构不得以联合办学或授权办班等名义,出卖、出租、出借或共同使用《办学许可证》;不得委托或授权其他学校或单位、个人办学、办班。

  第二十条  民办培训机构遗失《办学许可证》的,举办者应通过媒体进行公告声明,公告期(不少于1个月)满后持媒体公告件向桐乡市教育局申请补办。

  第二十一条  民办培训机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桐乡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若本标准与上级相关规定有冲突的,则以上级规定为准。

 

  桐乡市教育局

202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