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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830025584700/2020-97865 发布机构: 市建设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0-08-03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关于公布建设单位租赁国有人防工程租金标准等事项的通知(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8-03  09:07 浏览次数: 打印
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为落实国有人防工程平时维护管理责任,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规范国有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根据《桐乡市国有人防工程资产平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通知。

二、租金标准等事项的确定

(一)租金标准的制定

1、聘请中介机构(求真会计师事务所)对全市车位价格进行调查,分为主城区(二环内)、重点镇镇区(崇福、乌镇、濮院、高桥)及其它地区三个区域。经测算上述三个区域内地下车位的平均价格,城区(二环内)为15.19万元;重点镇镇区(崇福、乌镇、濮院、高桥)为13.11万元;其它地区为10.66万元。

2、根据上述价格,按人防工程40平方米建筑面积可施划1个车位,车位使用期限为土地出让期限70年进行人防工程租赁费换算。以城区为例:15.19/40/12/70=4.5元/月、平方米。重点镇镇区13.11/40/12/70=3.8元/月、平方米,其它地区10.66/40/12/70=3.1元/月、平方米。

3、由于中介机构调查后确定的上述价格为企业公布价格,考虑到实际成交价格有所下降,同时考虑企业销售成本、税收、同个项目中的价格波动及人防工程的特殊性等因素,我们认为在上述基数上按75%为租赁费价格标准比较合理,即:城区(二环内)4.5*0.75=3.4元/月、平方米;重点镇镇区(崇福、乌镇、濮院、高桥)3.8*0.75=2.9元/月、平方米;其它地区3.1*0.75=2.3元/月、平方米。根据桐政发〔2019〕17号文件第九条规定鼓励建设单位整体租赁,建议实行整体租赁的租赁费按上述标准的80%执行。

(二)其它事项

1、国有人防工程未经验收不得使用,使用开始日原则上为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日。

2、考虑到市场因素,国有人防工程租金标准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价格调整后前期已签订整体租赁协议(在有效期内)并已交清租金的不作调整。

3、国有人防工程租金的收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财务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和建设部门的监督。

4、本通知由建设局、发改局、财政局共同发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金伟

联系电话:0573-88138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