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4830025597996/2020-97970 | 发布机构: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0-07-31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文件编号: | 桐综执〔2020〕47号 |
| 统一编号: | FTXD56-2020-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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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在综合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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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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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在综合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执法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7月31日 关于在综合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综合执法相关领域营商环境,促进综合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推行综合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度,进一步提升全市综合行政执法法治化水平,提升综合行政执法形象,避免和减少执法冲突,从源头减少行政争议,提升群众满意度和幸福感。 二、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执法。通过进一步优化自由裁量,做到执法有据、程序合法,执法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把握好法律的基本要求,强化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工作,严厉惩处相关违法行为。 坚持教育引导。通过灵活运用引导、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柔性执法方式,既达到改正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秩序的目的,也能起到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的目的,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制度刚性约束和执法柔性化解统一。 坚持过罚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避免过度执法。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经警示告诫、即时或者承诺改正后,实行首错不予处罚。 坚持诚实守信。对当事人在本市范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再次违法或者未履行改正承诺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同时将其违法信息按照规定予以公示。 三、适用范围 以下执法领域可以适用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建筑垃圾类违法行为除外)、园林绿化、市政公用(燃气违法行为除外)、市场监管(无照经营)、生态环境(大气扬尘类违法行为除外)以及嘉兴市地方性法规、规章确定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 其他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的领域由另行公布。 四、告知承诺制的内涵及适用条件 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是对我市综合行政执法相关领域执法对象建立的首次轻微违法容错机制。具体是各科室、中队(分局)在日常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活动中,初步认定当事人存在属于告知承诺制范围的轻微违法行为,经警示告诫、说服教育、责令改正,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立即改正、按期改正或者不再违法,经核实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再予以行政处罚的一种制度。 适用告知承诺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情节轻微; (二)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或者及时改正; (三)在我市范围内本年度首次被查获; (四)被查处行为不存在群众重复投诉、举报或信访情形的; (五)案发时间、地点不属于严管时段、区域。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树立良好形象。要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升综合执法治理能力和水平,实现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相统一。将贯彻落实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作为提升行政执法能力的重要措施,抓出成效。在推行过程中,要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综合行政执法权威和公信力,防止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为借口消极、拖延执法,危害综合执法形象。 (二)把握适用范围,严格依法履职。对适用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事项严格把关,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和执法实践予以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原则上,纳入清单事项的轻微违法行为适用于告知承诺制,但经调查后认为不宜采用告知承诺制的,则按照规定程序(附件一)依法立案查处。 (三)强化全过程记录,规范处置流程。实施告知承诺制应当严格落实《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告知承诺书(附件二)一式两份,承办部门和当事人各持一份,并及时归档保存。对于通过实名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方式获得的案件线索,应当将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有关情况反馈案件线索来源方。 (四)突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要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在实施告知承诺制时,应当突出普法宣传教育,指出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使其知错并主动改错。要做好教育引导,增强当事人的自律守法认识,营造浓厚综合执法氛围。 附件2 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NO:桐综( )轻告字〔 〕 号
附:当事人的身份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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