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483ZF010000/2020-102498 | 发布机构: | 市医疗保障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0-09-21 |
组配分类: | 工作规则 | 文件编号: |
桐乡市医疗保障局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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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医疗保障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好桐乡市人民政府赋予桐乡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局)的职责,使局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根据《桐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上级的决定、指示,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检查监督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践行“全力强保障 全心为民生”的服务理念,积极履行医保职能,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 局工作的准则是,依法履职,为民服务,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局领导职责 第四条 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局的工作。局长召集并主持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分管局领导按照分工或局长的委托负责有关工作;可按分管的工作召开会议,研究、协调工作的专项问题,处理具体业务工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局长报告。对于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经过调查研究,向局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六条 局长出差期间,局的工作由局长委托分管局领导主持;分管局领导出差期间,其分管的工作由局长委托其他局领导代管。
第三章 依法行政 第七条 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八条 依法全面履行医保工作职能,努力形成较为完备的制度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和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第九条 各科室(单位)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维护公平正义和公序良俗。严格实行内控管理、执法责任和过错追究等制度。
第四章 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条 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推进“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合规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后评估的程序机制。 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协议签订、监督检查和执法案件审理等,如属重大决策事项的,同时需依照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对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要时,可以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报请市政府制定,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按“三统一”等要求,履行审查、抄送、备案、公布等相关程序。 第十三条 实施事项决策后评估制度。局各科室(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局的各项决策,及时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必要时应当通过征求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情况及时调整完善。 经评估后建议停止实施或者暂缓实施决策的,或者建议对决策内容做重大修改的,应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由起草科室(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由办公室组织合法合规审查。 第十五条 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 第十六条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等的处理,可依据相关规定暂按紧急或简易流程执行,适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五章 政务公开 第十七条 把公开透明作为医疗保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扩大主动公开,完善依申请公开,切实保障公共资金的透明使用、公共资源的透明配置、公共权力的透明运行、公共服务的透明供给。 第十八条 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局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并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第十九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应通过网站、公告、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条 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巡察、审计等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二十三条 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畅通社情民意的收集渠道。建立健全舆情发现、核查、应对、整改和反馈等工作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二十四条 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机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局长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二十五条 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对行政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行政人员依法履行行政职责。要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六条 局会议包括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局机关全体会议、全市医保工作会议、专题会议、全市性专业会议及科室会议。为了精简会议,有些会议可一并召开,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尽量不开。 第二十七条 局长办公会议 1.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其他局领导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为局领导和局内相关单位负责人,局办公室主任、纪检组副组长列席,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2.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传达贯彻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召开的需要在系统内或相当范围内执行的工作会议精神;研究确定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研究全市医保工作会议及有关全局性专业会议的准备事项;研究需要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研究局拟定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听取并研究有关科室(单位)负责人的工作汇报、布置工作任务等。 3.会议议题由局长确定或由其他局领导提出报局长确定或由有关科室(单位)提出报局长确定。凡提交讨论的事项涉及相关科室(单位)的,会前应进行协商,如有不同意见而未经协商的,一般不安排会议讨论。 4.办公室要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结束后根据需要或局领导要求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其他局领导签发。 第二十八条 局务会议 1.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其他局领导召集,参加人员为局长、副局长和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2.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传达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和领导讲话精神;传达通报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及有关重要业务会议精神;各科室(单位)汇报交流当前工作情况;研究部署下一阶段重点工作;讨论通过需要局务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会议议题由局领导确定;办公室负责筹备、记录。 4.局务会议结束后根据需要或局领导要求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起草,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其他局领导签发。 第二十九条 局机关全体会议 1.局全体会议由局全体干部参加。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其他局领导主持召开,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2.会议的主要内容:传达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会议和指示精神;回顾总结工作,部署工作任务,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等。 3.会议议题由局长提出,办公室负责筹备、记录,不发会议纪要。 第三十条 专题会议 1.专题会议由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局有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参加。由局长或分管局长确定。 2.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专题研究部署单项、专项性工作;讨论医保工作中热点、难点问题的对策措施;研究、协调和处理全市医保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会议由有关科室(单位)为主组织安排,办公室配合。 第三十一条 全市性专业会议 全市性专业会议由有关科室(单位)提出,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召开。会议由各科室(单位)自行组织安排。 第三十二条 科室会议 科室会议由科长负责召集,会议由各科室(单位)自行组织安排,并形成会议记录。
第八章 公文审批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科室(单位)处理公文应按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办理。 第三十四条 报局领导审批的文件,除特别紧急或需特殊保密的事项外,由办公室审核后按照局领导分工呈批。 第三十五条 局发布的决定、公告、通告,由局长签发。以局名义向上级的请示、报告、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局长签发;以局名义制发(含与各局、办联合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按局领导分工签发,涉及到经费管理、重要医保政策或重大问题的文件,经分管局领导审阅后送局长签发;局长出差期间,如遇紧急情况,可由局长委托的其他局领导签发,办公室须随文附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 第三十六条 由科室(单位)经办人员起草的文件,由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核,文件内容涉及相关科室(单位)的,须经相关科室(单位)会签,会签时间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然后按规定程序经办公室审核后呈局领导审定。 第三十七条 对由外单位主办的联合发文或会签稿,应先由有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签注意见后,再报分管局领导审签,涉及到经费管理、重要医保政策或重大问题的文件,经分管局领导审阅后送局长签发。如需要有关科室(单位)会办,会办科室(单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签注意见。 第三十八条 各科室(单位)间办文、办事如有意见分歧,主办单位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原则上不得把未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上交局领导;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当列出各方理据,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领导进行协调或裁定。上述意见如涉及两个局领导分管工作的,应由局长审定。 第三十九条 经局领导批示的公文,办公室要负责督查催办。按照“事不过夜、案不积卷”要求,做到重要公文重点督办,紧急公文跟踪督办,一般公文定期督办。 第四十条 局领导应在加快公文流转速度、提高办事效率方面起表率作用。呈局领导审签的文件,如无特殊问题,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签出。 第四十一条 加快推进公文处理信息化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以局或办公室名义对系统内部发布的布置性、告知性、事务性公文,除未安装公文处理系统的单位以外,一律利用网络传输,不另行下发纸质文件。 第四十二条 切实精简文件和简报。局内设机构中除办公室和法律规定具有独立执法权的机构外,其他单位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各类信息简报统一由办公室编发,局内各单位不得另行编发简报,确有需要的,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第四十三条 局印章由办公室保管。使用局印章,必须由局领导或者由局领导授权科室负责人签字。对外单位需要使用局印章的,一般由机关科室人员到场现场办理。 第四十四条 涉密文件由办公室负责管理,收发密件,应逐件清点,严格履行登记、编号、签发手续,传阅密件要用文件夹, 要有登记,签收手续,做到管理密件的人员能够随时掌握密件去向,涉密文件的借阅、归档等要严格按照涉密文件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十五条 公文处理和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和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整理、归档。对由市政府及其他部门主办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会签稿及其他征求意见稿,应将局会签意见与正式发文一并保管。各科室(单位)要加强档案管理,对重要的资料要及时整理后上交档案室。办公室要不定期发布归档通知,各科室(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九章 宣传工作 第四十六条 新闻宣传工作归口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新闻单位来局采访或约稿,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协调,按照分工和审批程序,安排有关科室(单位)办理。 第四十七条 各科室(单位)对于需要宣传报道的工作情况,应及时与办公室联系。局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接受新闻单位采访、对外发布涉及医保工作的信息。 第四十八条 局领导出席局内外会议、活动,到基层调研、考察的宣传报道,以局领导名义公开发表的文章,涉及局领导重要活动、讲话的稿件,涉及重要医保政策发布、调整,全市医保基金收入情况等宣传稿件,由办公室审核,报局领导批准后,送有关新闻媒体刊发,各单位不得擅自发布。
第十章 总结和报告 第四十九条 为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要及时总结局年度工作和提出年度工作要点,并将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并加强督促检查。各科室(单位)要将年度重点工作具体分解并认真贯彻执行,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第五十条 各科室(单位)必须每季向办公室报送上季度工作小结和下一阶段工作计划,半年度时报送上半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计划,年终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工作计划。办公室应根据上级要求及时报送局工作要点和工作总结。 第五十一条 各科室(单位)要按照上级部门有关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报告紧急重大情况和处置突发事件,确保上传下达,政情畅通,应对及时。
第十一章 工作督查 第五十二条 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对局重大决策、本年度的重点工作、各阶段的重点工作实施情况及局领导批示要求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十三条 办公室要及时对上级领导批示件进行登记,第一时间报局领导签批。办公室要根据局领导意见,第一时间将批示件分解到科室(单位)办理。承办科室(单位)要按时办结并及时反馈。办公室要做好跟踪和督促,定期汇总、通报批示件办理情况。 第五十四条 对上级和其他部门行政督查事项及征求意见稿,涉及1个科室(单位)的,由该承办科室(单位)及时办理;涉及多个科室(单位)且有明确牵头科室(单位)的,由牵头科室(单位)办理,各协办科室(单位)要做好配合;涉及多个科室(单位)但没有明确牵头科室(单位)的,由办公室汇总相关科室(单位)意见后反馈。
第十二章 检查和评比 第五十五条 除依法必须进行的检查外,局各科室(单位)不得擅自组织针对基层单位的检查。各科室(单位)必须于年初上报当年计划组织的专项检查的种类、次数,经办公室汇总、协调并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统一发文实施。 第五十六条 在全市医保系统开展的各种评比表彰项目,除保留上级机关要求开展,经市委、市政府审批同意开展,局与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的项目及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开展的项目外,其他一律取消;可以将评比改为检查考核的,以适当形式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三章 调查研究 第五十七条 局和各科室(单位)年初都要制定调查研究工作计划,每一项调研课题都要具体落实到人,确保调研计划的完成。 第五十八条 局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局领导要以各自分管的工作为主,结合全局制定的调研课题计划,每年撰写1至2篇调研课题报告。 第五十九条 调研课题实行课题牵头人负责制。课题牵头人应加强对课题实施工作的协调和管理,落实人员,明确分工,确保按时优质地完成任务。 第六十条 办公室负责年度调研报告评审工作。评审结束后,对获奖调研报告进行表彰和奖励。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辅之一定物质鼓励。
第十四章 工作纪律 第六十一条 全局领导干部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二条 局领导及各科室(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局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局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局工作要与市委、市政府保持高度一致。以局名义对外发表讲话和文章,须报局领导批准。 第六十三条 局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等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六十四条 局领导参加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以及出席重大社会活动等,应经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其他局领导批准。 第六十五条 局领导原则上不以局名义参加社会上礼仪、事务性活动及类似活动的署名、祝贺。确有需要的,要从严掌握,由办公室按照局领导意见办理。 第六十六条 局领导出国访问,原则上一年内不超过一次,因工作特殊需要的,按实际需要安排。 第六十七条 局领导及其他工作人员离桐外出或因私出国(境),按照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桐乡市委组织部相关规定及我局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五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八条 严格执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廉洁从政等其他各项规定,带头执行省委“36条办法”,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九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控制“三公”经费使用,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七十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强化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意识,落实“一岗双责”,严格执行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十一条 建设学习型机关。局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医保、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通过参加或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财经、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