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483ZFC00000/2020-100387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0-09-04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桐乡市城市停车设施及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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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本市停车设施的建设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规范车辆停放和收费行为,2010年,桐乡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政府规章《桐乡市城市停车设施及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桐乡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2017年,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又印发《桐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桐政办发〔2017〕74号),进一步加强了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规范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了车主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本市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快速增长,城市机动车停放需求与停车资源供给矛盾愈发突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范围不断扩大,收费方式呈现出多元化,原办法的相关内容已不能有效适用实际管理和服务的需要。而2015年《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出台,又对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准入、收费、智慧化发展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为提高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更大程度地合理利用停车资源和提高单位停车周转率,满足人民群众生活和出行要求,市政府根据本市停车管理工作中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结合机构改革过程中相关工作部门机构称谓和职责分工的变化情况,对原有的《桐乡市城市停车设施及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和《桐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合并,在部门职责分工、智慧停车管理系统建设、规范停车服务收费等方面作出新规定,制定新的《桐乡市城市停车设施及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桐乡市城市停车设施及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对原有《桐乡市城市停车设施及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桐乡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和原有《桐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桐政办发〔2017〕74号)进行新增、修改、删除和整合,由原两个办法共44条合并为一个办法共32条。 1.调整职能部门名称和工作职责。原“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停车设施项目建设的行政许可和监督”修改为“市自然资源规划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涵盖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停车设施内容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用地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管部门负责停车设施项目建设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组织市区原有道路及道路配套设施的改造”。原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名称修改为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职责新增“负责主城区停车资源的统一管理;负责全市停车泊位(场)数据的统一管理;负责制定主城区道路停车泊位(场)的管理标准。”新增“镇(街道)负责城镇规划区内停车资源规划、建设、管理” 2.明确建设重点。在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章节,新增了“鼓励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并按照一定比例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通过鼓励建设集约化的停车设施,以及明确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提升停车设施建设水平。 3.鼓励社会参与。在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章节,新增了“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在启用前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公安交通、建设部门进行现场勘验,其所有人或所有人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现场勘验的意见改进设置状况,停车场内及出入口应当实现有效交通,停车泊位、标识、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通过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符合技术要求的公共停车场,加快推进停车设施建设速度,以缓解停车空间供给不足的紧张局面。 4.加强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在停车泊位设置与施划章节,明确了“新建或改扩建公共停车场建成营业后,减少并逐步取消周边道路停车泊位”和“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占用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损毁、移动或涂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标线和设施”。同时规定了“城市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停车泊位,使用权属国家所有;城市道路范围内,产权单位用地红线内能实现闭环有效交通、实行产权单位自主管理并维护的停车泊位,应当经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公安交通、建设等部门联合审核后,按照要求设置。”的要求,进一步提高道路停车资源利用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5.新增智慧停车管理系统建设。新增智慧停车管理系统建设章节,明确了智慧停车管理系统建设的主体责任和建设要求,规定了全市各停车资源和数据需全部实时接入市级智慧停车管理系统,并加强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确保数据通讯安全等内容,为加快建立城市停车基础数据库,增强停车运营服务能力、提高泊位资源管理水平提供了有效途径,进一步提升停车管理信息化和智慧化水平。 6.明确健全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服务收费机制。在停车收费管理章节,明确了由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政府投资建设的三种停车设施应如何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有利于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推进政府定价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 三、落实的措施要求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桐乡市城市停车设施及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读,解读人:沈建兵,联系电话:0573-88036005。 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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