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嘉环(桐)封字〔2019〕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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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 李继东(铁制栅栏加工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 址: 桐乡市梧桐街道城西村包家角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继东 经我局查实,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11月29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你(单位)位于桐乡市梧桐街道城西村包家角,主要从事铁制栅栏的生产销售。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主要设备为烤箱1只。经查,你(单位)铁制栅栏生产建设项目未办理环保相关审批手续。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 车间内 位置的下列物品予以查封。查封物品存放于车间内。查封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6 日至 2020 年 1 月 4 日,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启用。如你(单位)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并消除了污染,可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我局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封条共 2 条,编号为: 01-02# 。 你(单位)对本查封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查封 物品清单
以上清单,物品与实物一致。
当事人或现场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 执法证件号: 执法人员: 执法证件号: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6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案卷,一份由监察机构存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