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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8300255842HL/2021-124086 发布机构: 财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1-06-28
组配分类: 部门及镇、街道文件 文件编号: -
现行的中央、省级、市级、县级出台的到人到户的涉农补助和民生补贴财政资金相关政策清单

发布时间:2021-10-08  17:09 来源: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打印

现行的中央出台的到人到户的涉农补助和民生补贴财政资金相关政策清单(共7项)
序号政策名称(文件名、文号)业务主管部门补助、补贴项目名称补助、补贴对象
1《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水利部移民直补资金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
2《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0〕36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国有林管理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
天然林补助国有林管理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
3《财政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41号)中共中央组织部村干部基本报酬村党组织书记和其他村干部
4《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雨露计划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意见》(国开办发〔2015〕19号)、《关于实施“雨露计划”工作中严格按扶持范围执行的通知》(浙扶贫办〔2018〕9号)国家乡村振兴局雨露计划在校学习,并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中、高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系统注册正式学籍的低收入农户子女
5《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6〕122号)、《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53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只有一个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
6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42号)国家医保局医疗救助补助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包括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等支出型贫困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7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66号)国家医保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现行的省级出台的到人到户的涉农补助和民生补贴财政资金相关政策清单(共51项)
序号政策名称(文件名、文号)业务主管部门补助、补贴项目名称补助、补贴对象
1《关于做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财社〔2011〕42号)、《关于报送2011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情况及2012年补贴申报的通知》(残联厅〔2011〕121号)、《关于做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残办发〔2012〕70号)省残联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
2《省残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残联发〔2018〕69号)省残联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自行购买基本型辅助器具并符合补贴的残疾人
3《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大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残联发〔2016〕23号)省残联残疾人大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减免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和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省残联残疾人就业扶持经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36号)省残联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贴接受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并补贴到个人的残疾儿童家庭
6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6〕23号)省残联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7《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建村发〔2018〕347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攻坚的通知 》(浙委办发〔2020〕29号)省建设厅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资金符合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条件,并实际完成年度危房改造任务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困难残疾户、低保边缘户
8《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19〕10号)省林业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国有林管理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
9《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0〕27号)省民政厅农村“三老”人员生活困难补助农村“三老”人员
10《关于调整我省百岁以上老人长寿保健补助标准的通知》(浙老工委〔2010〕4号)省民政厅百岁老人保健金百岁老人
11《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21〕5号)省民政厅困难群众节日临时生活补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支出型贫困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户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2《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3号)、《关于调整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07号)、《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职工和麻风病人生活困难和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民助〔2020〕92号)省民政厅精减职工(麻风病人)生活困难补助精减人员
13《关于省政府对农村“三老”人员给予每人每年500元医疗费补助的实施意见》(浙民救〔2008〕73号)省民政厅医药费补助农村“三老”人员
14《关于印发<深化殡葬改革全省推广树葬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民事〔2018〕68号)省民政厅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生态殡葬对象
15《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退职职工丧葬费补助标准的通知》(浙民救〔2009〕95号)省民政厅定补人员丧葬补助费符合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精救济的精减退职职工;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
16《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民福〔2012〕81号)省民政厅养老服务补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中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老年人
17《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省民政厅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和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等困境儿童、艾滋病毒感染儿童
18《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省民政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护理费分散特困供养对象
省民政厅特困人员供养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19《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省民政厅临时救助对因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但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其他社会救助范围,或者已接受其他社会救助但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家庭
省民政厅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2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7号)省民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三老”人员、孤儿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
21《关于印发<浙江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浙江省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农机发〔2019〕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方案>的通知》(浙农机发(2020)1号)省农业农村厅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在本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高耗能(现为装配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第四阶段)》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具所有人
22《关于印发浙江省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扶贫办〔2019〕16号)省农业农村厅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低收入农户
23《浙江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18〕16号)、《关于做好2018-2020年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浙农计发〔2018〕31号)省农业农村厅农机购置补贴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2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20〕18号)省农业农村厅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全年稻麦复种、一季旱粮种植和“三园”地间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的规模化种粮主体
25《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农〔2016〕52号)省农业农村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具体数据口径和补贴发放对象由各地自行确定
26《浙江省扶贫产业增收项目管理办法》(浙农专发〔2019〕3号)省农业农村厅来料加工业务的岗位补贴和场租补贴26加快发展县及台州黄岩区、金华婺城区、兰溪市符合相关明确条件的农户和组织
27《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规发〔2020〕3号)省农业农村厅扶贫异地搬迁补助符合条件搬迁农户
28《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5部门关于抓好2021年粮油生产保供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20〕49号)省农业农村厅粮油规模种植补贴全年稻麦复种、一季旱粮种植和“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油菜种植50亩以上的规模主体
省农业农村厅订单良种奖励与种子企业签订订单合同,并按订单交售水稻、小麦良种的种子生产者
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物资局早稻、晚稻、小麦订单奖励向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交售稻谷和小麦的种粮主体
29《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20〕9号)省农业农村厅生猪规模养殖场引种补贴自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从种猪场引进种猪的存栏100头以上规模猪场
30《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8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遗属补助遗属人员
31《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9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企改革后有关职工社会生活补助遗属人员
32《关于加快推进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6〕65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传统海洋捕捞渔民生活补助海洋捕捞渔民
33《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废止后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87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办法》废止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继续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相关规定参保并领取相应待遇
3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毕业年度回原籍的就业困难或困难家庭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生活费补贴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城乡劳动者
35《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做好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5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求职创业补贴毕业学年内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非定向培养毕业生
    1.来自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孤儿;
    3.持证残疾人;
    4.在学期间已获得校园地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5.来自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6.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且毕业生父母其中一方为持证残疾人)
36《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浙人社发〔2019〕53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8部门关于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9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培训补贴中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原则上应是参加培训的劳动年龄段的劳动者。各地可将不具有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资格的从业人员纳入补贴范围。
37《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19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助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低保边缘户等困难群体
38《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助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城居养老且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从年满60周岁次月可领取城居养老金(其中,1949年12月31日前出省的人员无需缴费,可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其中,2014年7月11日后办理参保缴费的人员必须缴费满15年;其他人员应缴费满1年以上)
39《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完善“一肩挑”后村干部基本报酬制度进一步加强激励保障的意见》(浙财基〔2021〕2号)省委组织部村干部基本报酬村级组织“一肩挑”人员,分设的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党组织副书记、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
40《引导和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浙卫发〔2013〕9号)省卫生健康委应届毕业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学费代偿补助招聘到基层(不包括城市、城关镇和中心镇)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41《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标准的通知》(浙财社〔2019〕34号)省卫生健康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
42《浙江省人口计生委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8〕67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标准的通知》(浙财社〔2019〕34号)省卫生健康委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伤病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需女方年满49周岁
4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0114)省卫生健康委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城镇失业人员
4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浙江省人口计生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6〕18号)、《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浙人口计生委〔2006〕19号)、《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象确认办法》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6〕20号)、《浙江省人口计生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11〕68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全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浙财教〔2012〕58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标准的通知》(浙财社〔2019〕34号)省卫生健康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只有一个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
45《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实话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20〕46号)省卫生健康委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具有危险性评估等级风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且有效履行监护责任的,给予监护补助;纳入当地村(社区)管理的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给予看护补贴
46《关于深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34号)省医保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47《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1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10号)省医保局医疗救助补助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包括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等支出型贫困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48《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社〔2012〕305号)省应急管理厅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符合条件受灾户
49《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财建〔2020〕175号)省应急管理厅自然灾害救助符合条件受灾户
50《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下达2020年省级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0〕124号)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地质灾害搬迁补助地质灾害搬迁的农户
51《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科教〔2020〕39号 )省教育厅高等教育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范围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
浙江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浙江省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和技师班)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浙江省内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基本生活支出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高等学校新生和在校学生入职期间保留学籍,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允许入学或复学,在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等方面参照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相关办法享受优待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用于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的资助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
免学费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免除学费(非民族地区且非戏曲表演类专业学生除外,具体包括非民族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设置的音乐表演、舞蹈表演、曲艺表演、戏剧表演、杂技与魔术表演、木偶及皮影表演及制作和服装表演等专业)。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学费标准给予免除,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以及非涉农专业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
普通高中免学费对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免除学费。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免除,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国家助学金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
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对全省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并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给予营养改善计划补助
生活补助对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
学前教育保育费资助对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幼儿减免保育费。公办幼儿园符合条件幼儿按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保育费标准免交保育费;民办幼儿园符合条件幼儿按当地公办三级幼儿园保育费标准减免
现行的市级到人到户的涉农补助和民生补贴财政资金相关政策清单(共20项)
序号政策名称(文件名、文号)业务主管部门补助、补贴项目名称补助、补贴对象
1《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若干意见》(嘉卫计发〔2017〕212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1.具有本市户籍。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2《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的指导意见》(嘉人社〔2018〕155号)市残联残疾人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嘉兴户籍的持证残疾人
3《关于实施嘉兴市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的通知》(嘉残联〔2015〕24号)市残联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具有嘉兴市区户籍,有辅助器具需求的残疾人
4《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20〕2号)市残联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贴具有本市户籍、年龄未满7周岁的残疾儿童
5《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嘉政发〔2016〕35号)市民政局重度残疾人护理补助具有本市户籍且持有本市残联组织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
市民政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具有本市户籍且持有本市残联组织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
6《关于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暨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通知》(嘉政民救〔2015〕27号)市民政局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的困境儿童,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的重残、患病儿童,低保、低收入困难集团儿童
7《关于公布2018年度嘉兴市区特困对象认定及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嘉政民救〔2018〕147号)市民政局特困人员供养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8《关于发放困难群众节日临时生活补助的通知》   (嘉政民救〔2021〕4号)市民政局节日临时生活补助2021   年1 月在册的最低生活保障户(含支出型贫困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户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9《关于调整市本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嘉政民救〔2020〕52号)市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市本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10《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16〕51号)市民政局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在一起,并具有市本级〔包括南湖区、秀洲区和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以下简称各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因以下情形,导致家庭医疗、就学等刚性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标准的。
    (一)因患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事故的;
    (二)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本科、专科)以及普通高中的
   
11《嘉兴市本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发放实施办法》(嘉发改〔2020〕53号)市民政局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市本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支出型贫困对象、农村“三老”人员、孤儿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点优抚对象
市人社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12《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6〕48号)市民政局临时救助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13《嘉兴市本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5〕63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市本级接收的退出现役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14《嘉兴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抚恤(优抚)补助三属、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义务兵家属优待现役义务兵家庭
15《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市本级部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嘉政发〔2020〕11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5.《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入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退出现役,符合入伍时国家有关由政府安排工作政策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
16《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支持农业农村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9〕15号)市农业农村局旱粮种植补贴一季旱粮种植50亩以上的规模主体
市农业农村局稻鱼综合种养补助实施主体
市农业农村局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符合条件参保对象
市农业农村局低收入农户产业增收补贴符合条件的产业增收低收入农户
市农业农村局扶贫小额贷款贴息低收入农户扶贫小额贷款
市农业农村局农业人才培训补贴符合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对象
17《关于粮食产业稳定发展的意见》(嘉农发〔2020〕27号)市农业农村局主要涉及规模种粮补贴、地力补贴、肥药两制专项补贴全年稻麦复种50亩以上的规模生产主体(规模种粮补贴、地力补贴),在此基础上,经市供销社确认的符合肥药两制的规模生产主体(肥药两制补贴)
18《关于支持乡村人才振兴的若干政策措施》(嘉委人才办〔2019〕4号)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人才补助个人
19《关于建立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机制的通知》(嘉建办[2020]112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困难残疾户等4类农村困难家庭
20《关于做好2020年晚粳稻订单收购工作的通知》(嘉市粮发(2020〕21号  )市粮食局市级晚粳稻订单奖励签订订单合同的种粮农户
现行的桐乡市到人到户的涉农补助和民生补贴财政资金相关政策清单(共25项)
序号政策名称(文件名、文号)业务主管部门补助、补贴项目名称补助、补贴对象
1桐乡市财政局 桐乡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桐乡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桐财发〔2021〕64号)市教育局学前教育保育费资助符合资助条件的幼儿园幼儿
市教育局义务教育困难生生活补助符合资助条件的义务教育学生
市教育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符合资助条件的普高学生
市教育局普通高中免学费符合资助条件的普高学生
市教育局中职国家助学金符合资助条件的中职学生
2《中共桐乡市委办公室关于建立桐乡市党员关爱专项资金的意见》(桐委办〔2010〕4号)市委组织部农村生活困难党员定补农村生活困难党员
3《关于印发<桐乡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桐政〔2001〕159号)市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低保人员
4《关于转发<关于调整2020年度嘉兴市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桐民〔2020〕167号)市民政局特困人员供养特困人员
5《桐乡市孤儿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与发放实施细则》(桐民〔2014〕32号)市民政局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散居孤儿及困境儿童
6《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桐政发〔2016〕43号)市民政局临时救助遭遇突发变故的家庭;物价指数超过3%的特殊人群
7《关于调整精减退职职工和麻风病人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桐民〔2020〕181号)市民政局精减退职老职工、杭迁及下乡人员困难补助精减退职老职工、杭迁及下乡人员
8《关于对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个人缴费补贴的通知》(桐政办发〔2010〕177号)市民政局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等证的本市户籍困难群众
9《桐乡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市政府第58号令)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复员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费在乡老复员军人;参战、参核人员。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伤残军人抚恤金在乡残疾军人,在职残疾军人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新入伍义务兵、直招士官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临时补助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
10《关于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政策调整的通知》(桐民〔2016〕143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军人
11《关于调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标准的通知》(桐政办发〔2015〕136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退役义务兵
12《桐乡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桐政发〔2008〕83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三属、残疾军人、老复、两参人员
13《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桐政发〔2012〕16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对象生活价格补贴三属、残疾军人、老复、两参人员
14《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若干意见》(嘉卫计发〔2017〕212号)市卫生健康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
15《建立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桐政发〔2016〕32号)市残联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本市户籍,持有本市核发的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市残联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因残疾造成生活自理障碍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和其他精神、智力残疾人
16关于印发《桐乡市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与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桐残〔2016〕40号)市残联儿童康复补助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本市户籍,持有三代残疾人证的符合要求的残疾人
市残联基本康复补助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本市户籍,持有三代残疾人证的符合要求的残疾人
17《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桐政发〔2016〕38号)市残联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住建部门实施危房改造的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
市残联无障碍进家庭重度肢体、视力、智力困难残疾人家庭
市残联助学补助、奖励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
市残联残疾人贷款贴息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残疾人(家庭),大中专毕业自毕业起两年内自主创业的残疾人
市残联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参加有关部门和镇、街道组织的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的残疾人
18《关于印发桐乡市农业补贴政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桐财发(2015)142号)市财政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全市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民
19关于印发《2020年桐乡市杭白菊保护发展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桐农(2020)111号)市农业农村局杭白菊保护发展补贴石门、凤鸣2个镇街道的4个村(颜井桥村、桂花村、中群村、合星村)种菊农民
20《关于促进我市粮油产业稳定发展的意见》(桐农〔2020〕132号)市农业农村局粮油作物良种补贴对在本市范围内种植水稻或大小麦25亩以上,且一次性购买常规水稻种子75公斤以上、杂交水稻种子30公斤以上或大小麦种子250公斤以上的种植户
市农业农村局规模种粮补贴全年稻麦复种面积50亩(含)以上的规模生产主体
市农业农村局订单水稻良种奖励对与持有效水稻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种子企业签订订单合同,并按订单交售水稻良种的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社员及合作社联合社等种子生产者
21《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质量推进农业产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2020—2022年)的通知》(桐政办发〔2020〕31号)市农业农村局商品有机肥使用补助和奖励对使用有机肥的种植业生产经营主体(含种植大户)
22关于印发《桐乡市粮食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桐财发〔2020〕62号)市农业农村局粮食生产贷款贴息申请粮食生产贷款的种粮大户
23关于印发《桐乡市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桐农〔2018〕96号)市农业农村局农机购置补贴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24关于印发《桐乡市农民素质提升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桐农〔2018〕89号)市农业农村局桐乡市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家庭农场主,规模种植(养殖)户;农产品加工流通从业人员;农家乐、农庄及美丽乡村建设人员;农村电子商务经营管理人员及农业创业创新等农创人员;从事农业农村服务的能工巧匠;农村后备劳动力;致力农村发展、带领农民致富的村干部及其它涉农务农人员等
25关于印发《桐乡市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桐财发〔2012〕30号)市农业农村局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本市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所有的拖拉机
现行的中央、省级、市级、县级出台的到人到户的涉农补助和民生补贴财政资金相关政策清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