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部门公开目录 > 市建设局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 部门及镇、街道文件
索引号: 113304830025584700/2021-128017 发布机构: 市建设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1-12-02
组配分类: 部门及镇、街道文件 文件编号: 桐建〔2021〕179号
关于印发《桐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13  10:16 来源:市建设局 浏览次数: 打印

开发区(高桥街道)、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解决我市城镇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住建部和省建设厅有关住房保障工作的要求,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和《桐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桐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桐乡市公安局


桐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桐乡市民政局

2021年12月2日


桐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制度,提高住房保障水平,更好地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浙建〔2021〕12号)和《桐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公租房保障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不同保障对象的收入及住房情况,实行差别化分类保障;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保障。

二、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公租房保障:

(一)主申请人具有我市城镇居民户籍3年以上(含3年);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公布的标准;

(三)无住房且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或家庭建筑面积低于住房困难标准;

(四)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公布的标准;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元;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生活用机动车辆不多于1辆,且价格低于我市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三、符合上述和下列条件的家庭,可申请实物配租:

(一)主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主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建有公租房;

(三)无住房且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

(四)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城镇特困职工、特困残疾人、国家二级及以上残疾人的家庭或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倍。

四、申请家庭的核定

(一)主申请人必须是已婚居民或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居民。

(二)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特殊情况下,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三)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等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应作为共同申请人。

(四)家庭成员中因求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本市的,可纳入家庭成员计算范围,服刑人员参照执行。

(五)农村户口或享受过农村村民建房政策的家庭成员,应对其进行保障资格审核,但在保障时不计入保障家庭人数,且该家庭只能享受租赁补贴保障。

(六)夫妻双方户籍在同一镇、街道内的不同处或不同镇、街道的,只能由一方提出申请,夫妻双方作为一户计算。

(七)由福利院抚养长大的18周岁及以上的孤儿可单独提出申请。

五、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核定

(一)申请家庭的住房属于按份共有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或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中载明的份额核定;申请家庭房产属于共同共有的,按照全部面积核定。

(二)申请家庭承租的公有住房、已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面积(含补贴对应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核定范围。

申请人离异的,原夫妻享受房改房面积的一半纳入住房面积核定。

(三)申请家庭的住房,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被征收的,视同转让。

六、申请家庭其他情况的核定

申请家庭投资的非住宅类房产按照购置时完税价格,视同申请家庭企业投资额。

七、公租房保障申请、审核程序:

(一)主申请人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和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渠道进行申请。

(二)市建设局在4个工作日完成受理。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申请人补交材料。

(三)自受理之日起1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定期在桐乡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网站进行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复核不成立的,告知申请人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有异议并经复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情况复杂的,从受理到保障资格确认完毕,最多不超过40个工作日。

八、保障家庭根据收入层次,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第一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城镇特困职工、特困残疾人、国家二级及以上残疾人的家庭;

(二)第二类保障家庭:除第一类保障家庭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市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以内的家庭;

(三)第三类保障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公布的标准。

九、获得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的保障家庭,应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并与市建设局签订公租房租赁补贴合同。租赁补贴由市建设局负责发放,每季度发放一次。

房屋租赁合同金额低于租赁补贴标准的,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金额发放,其私有住房面积应在保障面积中予以扣除。

十、获得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的家庭,成员中有从事环卫、公交等市政公用行业及家政行业人员,且工作满12个月及以上的,租赁补贴标准按其对应可享受标准的1.2倍计算。

十一、获得公租房实物配租资格的保障家庭,根据房源、房型等情况,可采用公开抽签或摇号等方式确定。未配租的家庭,自动轮候至下一批;连续两次未配租的家庭,可以优先配租。

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在轮候期间,以租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

十二、公租房实物配租按保障家庭成员人数确定户型,原则上1人户分配40平方米左右的户型;2人户分配50平方米左右的户型;3人及以上户分配60平方米左右的户型。高层的公租房,面积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平方米。

十三、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应与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并按时缴纳租金。

十四、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但不符合实物配租的家庭,以租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

十五、家庭成员中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无赡养人的老人、主要劳动力重度残疾和由政府在福利机构供养成年的孤儿的,可予以优先保障。

十六、市建设局应定期组织对公租房在保家庭保障资格进行复核。

十七、公租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其主申请人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市建设局报告,经复核,作出维持、改变或停止公租房保障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停止实物配租保障的,市建设局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缴纳,逾期的,按市场租金缴纳。

实物配租家庭,收入和住房发生变化但仍符合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的,可按照收入调整相应的租金标准,否则应予腾退。

十八、本细则所称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十九、本细则自发文公布之日起实施,《桐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桐建〔2019〕79号)、《关于修订<桐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桐建〔2020〕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