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部门公开目录 > 市建设局 > 政策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113304830025584700/2021-128926 发布机构: 市建设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1-12-22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文件编号: 桐建〔2021〕204号
统一编号: FTXD16-2021-0005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23  15:37 浏览次数: 打印
政策解读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防范房地产领域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商品房销售

(一)销售案场公示下列内容

1.“五证”信息及营业执照。包括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

2.一房一价表及销控标识。一房一价表中应包含房屋坐落、房屋性质、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摊面积、单价、总价等信息,对已出售的房源应在表中做销控标识。

3.红线内外不利因素。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用地红线内外可能引起的噪音、异味等不利因素在显目位置公示,供购房者参考。

4.商品房买卖合同模板。商品房买卖合同模板应与经市场监督局备案的合同模板一致。

5.预(现)售方案。预(现)售方案应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及现售备案时提交的方案一致。

6.测绘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案场提供经备案的测绘报告给购房者查阅;宣传资料中的户型图应与测绘报告中的户型图保持一致。

7.规划总平面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案场公示经规划部门审批的规划总平面图,同时,销售案场设置的沙盘须与规划总平面图保持一致,并将垃圾房、配电房等配套设置位置在沙盘上标注。

8.销售人员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案场公示本公司及委托代理经纪机构的销售人员信息,包括照片、姓名、职务、工号等。

9.其他需公示材料。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本地现售限购相关政策等。

(二)销售代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按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通知》(浙建〔2020〕15号)规定执行。

销售现场须公示委托销售合同、受委托经纪机构的备案证明,同时应当将签订的委托销售合同向市建设局报备。

2.加强委托销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与备案、诚信的经纪机构合作,在销售过程中产生纠纷的,须共同参与调解并配合调查取证。

3.代理销售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人员负责签约,并如实告知购房人相关信息,包括不利因素、可能存在的不实宣传等。

4.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做好购房人员信息收集,并提供咨询和投诉电话。

二、规范合同签订

(一)根据嘉兴市《关于印发嘉兴市商办项目等房地产领域风险防范化解指南的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告知买受人必要事项,并对签约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二)认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附《购房提示告知书》。《购房提示告知书》须包含限售限购政策、现场公示信息、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合同条款内容、贷款政策等必要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购房者索要合同的要求。

三、规范样板房设置

(一)全装修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严格按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交付样板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2020〕14号)规定执行。

(二)项目销售现场和样板房内应公示施工总承包、装饰装修、设计、监理等单位信息,以及装修主要材料、设施设备清单明细,清单明细应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一致。

四、规范商品房交付

商品房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醒目位置公示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保修书、各项收费标准及依据、前期物业备案合同等材料。

本通知自2022年1月21日起实施。


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