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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用工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3-29  16:26 浏览次数: 打印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企业健康发展,解决今后一段时期企业招工难、用工荒问题,大力引进我市紧缺急需的各类产业工人及优秀人才,为桐乡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8]29号),以及《嘉兴市企业用工保障服务指导意见》(嘉人社[2021]2号)等政策文件。现立足我市实际,草拟《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用工保障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联系电话:88197302。意见截止日期:2021年3月29日至4月7日。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用工保障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附件2:起草说明


桐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3月29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用工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随着我市先进制造业、数字经济和现代服务业等主导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用工需求急剧增长,企业人力资源保障工作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为缓解我市企业“招工难”问题,维护企业用工稳定,为当前和“十四五”时期全市经济社会实现更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大助力,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用工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挖掘潜力,盘活本市人力资源存量

1.鼓励企业稳定岗位吸纳就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保居民就业”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政策鼓励和扶持作用,全面落实《就业促进法》、省市关于促进就业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桐政发[2016]10号)有关规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疫情期间实施老员工返岗交通补贴和新员工来桐就业补贴政策。落实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等奖补政策。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社保补贴、见习(实践)补贴、求职补贴等政策。

2.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数字化建设。打造数字就业服务的新模式,强化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对建成实体镇级公益性人力资源市场的,给予5-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用于推进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加强就业形势监测分析。大力建立健全企业用工需求报告和就业信息发布机制,让城乡劳动力能就近就地了解企业用工信息,全面、准确、动态掌握我市企业用工需求,促进就业需求与企业用工信息的快速、有效对接。对被纳入企业用工监测样本范围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监测人员每月100元的监测经费补助。

3.开展丰富多样的招聘活动。根据企业用人需求和劳动力就业需求,每年在本地组织开展好“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专场招聘会、高校毕业生专场活动、民营企业招聘月、百日网络招聘专项行动等线上线下招聘活动,拓展招聘进基层、进校园、人力资源招聘“夜市”等多种灵活招聘形式,为企业和广大劳动者牵线搭桥。全年组织各类招聘会在100场以上。

二、深化对外合作,扩大外来人力资源增量

1.支持企业对外开展人力资源协作。本市用人单位应邀参加省、嘉兴、本市人力社保部门统一组织的外出人力资源协作、招聘等活动的,省内活动相关费用由政府承担,赴省外活动的相关经费(包括展位费、交通费、食宿费),给予企业每家每次不超过5000元的补贴。推动我市企业与市外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开展实习(实训)合作,学校组织单批次20人以上学生到我市企业实习(实训)满3个月的,给予学生每人每月500元的生活补贴。

2.鼓励“以老带新”招工模式。引导企业、商(协)会采取以亲带亲、以老乡带老乡等行之有效的“以老带新”招工方式,鼓励员工争当“业余招聘员”,形成“招一个带一批”的招工倍增效应。同时,要充分挖掘典型,总结企业、商(协)会在招工引人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并积极加以推广。每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企业“十佳业余招工能手”评选,对评出的“业余招工能手”进行表彰并给予每人3000元奖励。

3.巩固深化对外劳务合作。巩固云南、四川、贵州、甘肃等劳动输出大省(市、县)劳务合作成果,加强与当地政府、人力社保部门、职业院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的深度协作,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络机制,实现双方供需信息高效对接,搭建长期稳定的劳务输入输出桥梁。不断开辟新的劳务合作地区,鼓励镇(街道)建立劳务合作基地,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对外劳务协作交流活动;引导企业驻点直聘,对于急缺大量劳动力的企业,由市人力社保局帮助企业与劳务输出地建立驻点招聘劳务合作站(点),并联系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做好员工招用协调工作。每年联系劳务合作基地(单位)和职业院校提供20000名以上市外人力资源信息供我市企业挑选,其中市外职业院校毕业生2000名以上。

4.试行人力资源引进奖励。重点劳务合作基地(单位)、合作职业院校年度输送或本市人力资源企业年度引进省外劳动力200人以上到桐乡企业初次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实习协议半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给予200元/人的劳务输送补贴(多家单位同时组织同一批劳动力的,不重复补贴),每家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单次输送或引进20人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后,给予基地(单位)或人力资源企业一次性交通补贴10000元。

三、拓展职业技能,缓解企业用工结构性矛盾

1.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面向企业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农村转移劳动力等城乡各类劳动者,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素质。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充分发挥培训补贴资金激励作用,适当提高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对符合补贴政策规定的按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从重点劳务协作地区新引进桐乡企业就业的新员工,经人力社保部门同意组织开展岗前培训,按照项目制培训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2.深化“校企合作”培养技能人才。充分发挥桐乡技师学院在技能人才培养方面的主力军作用,围绕桐乡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建设与我市重点产业紧密对接的示范专业;深入推进校企合作,推动桐乡技师学院与企业合作开展新型学徒制培养,根据学员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按照职工学徒每人每年4000元-10000元、学生学徒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3.发挥企业人才培育主体作用。鼓励企业加大自身技能人才的培育和储备,培养符合企业生产实际和岗位需求的技能人才,企业自主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技能等级认定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引导企业搭建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技能人才培养平台,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的带头引领和师带徒作用,企业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和桐乡市高技能人才工作室的,分别给予每家30万元、20万元、10万元、3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开展岗位练兵和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营造企业职工学技能、提技能、比技能的氛围,企业承办或协办桐乡、嘉兴、省级技能大赛的,分别给予每场2万元、3万元、5万元的经费支持。对获桐乡市级竞赛前3名的选手,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500元,对获嘉兴市级以上技能大赛前3名的选手,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1:1配套奖励。

四、优化就业环境,建立良好用人留人机制。

1.不断优化就业政策环境。用足用好促进就业各项政策,对企业通过落实社保补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阶段性降低工伤、失业保险费率等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个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就业、保生活作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大力弘扬“工匠精神”,不断完善我市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的政策体系,形成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

2.深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施劳动关系“和谐同行”能力提升三年行动:开展企业劳动用工体检,规范企业用工;提升劳动关系协调队伍能力,源头化解劳资纠纷;开展企业及区域性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发挥标杆引领作用。创新“三治融合”理念,试行和谐劳动关系积分制管理办法。深化“桐乡无欠薪”行动,持续开展重点领域欠薪专项治理。

3.推动企业优化用人环境。引导企业从物质和精神两方面满足员工的需求待遇。支持企业建立技能人才技能津贴制度,推动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同等待遇,营造技能人才成才环境;努力改善员工生活条件,完善员工食堂、宿舍等基本生活设施。加大对员工的关爱和关怀,注重工匠精神培育和职业道德养成,建立起“企业爱员工、员工爱企业”的和谐劳动关系,培养每个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

五、加强组织保障,全力做好企业人力资源保障工作

1、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桐乡市企业用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人力社保局局长和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人才办、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局、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总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部门的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人力社保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各镇(街道)作为服务保障企业用工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同步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完善工作机制。全市上下要形成市、镇(街道)、企业联动机制,全力以赴做好企业用工保障服务工作。

2、加强宣传引导。要对我市就业形势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宣传报道,把握舆论导向。要大力宣传我市在促进就业创业、服务保障企业用工当面的政策措施,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大力宣传我市企业优化用工环境、提高劳动者待遇、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的先进典型和做法,引导广大企业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加大对员工的关心关爱,提高企业凝聚力和吸引力,从而吸引更多劳动者到我市就业。

3、加强资金保障。本意见涉及的经费支出,由市财政保障,原则上按原渠道在就业补助资金、人才专项资金、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等资金中列支。

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相关操作细则并负责解释。原有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如遇上级政府出台新政策的,按照上级政策执行。

附件2政策起草说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