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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规定,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公地址:桐乡市梧桐街道中山东路818号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 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73-88621011

传真号码:0573-88032715

邮政编码:314500

互联网联系方式: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zjzwfw.gov.cn),点击“我要咨询、我要投诉、我要举报、领导信箱、我要建议、查询评价、我要视频”相关栏目,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  http://www.tx.gov.cn/

二、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内容

依照《条例》规定,本机关依法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机构信息:机构职能、领导信息、内设科室、工作规则等涉及机构情况的信息;

2.政策文件:包括规范性文件、文件、政策解读、建议提案;

3.规划计划: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季度或月度工作计划;

4.报告统计类: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部门业务范围的各类统计信息;

4.工作信息:包括公告公示、工作动态、其他工作;

5.人事信息:包括人事任免、其他人事信息、机构人员信息;

6.财政信息:包括财政预决算、决算;

7.重点公开事项:包括保障性住房、重点决策预公开、许可审批公示信息;

8.许可审批类:行政许可公告公示信息;

9.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10.社会公益类事业建设领域类:棚户区、保障性住房有关信息;征收补偿有关信息;房地产有关信息。

(二)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

为便于管理和方便公众查找政府公开信息,建设局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关键字、日期、发布机构、公开类别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名称、生成日期、公开方式等项目内容。索引码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名称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生成日期是政府信息的发布时间;文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

(三)公开方式

1.网上公开地址为:桐乡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桐乡市人民政府 政务公开 (tx.gov.cn));

2.主动公开查询地址: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梧桐街道中山东路818号),公开时间为: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工作时间,联系电话为:0573-88621011

(四)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一)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登录桐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x.gov.cn),进入政务公开栏目,点击“依申请公开”,选择提交部门,按格式要求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即可。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或传真至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地址:桐乡市梧桐街道中山东路818号

联系电话:0573—88621011

传真号码:0573—88032715

邮编:314500

3.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制科提出申请。

受理地址:梧桐街道中山东路818号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0573—88021460

传真号码:0573—88032715

邮编:314500

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将不予受理,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事项。

(二)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书面《桐乡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或从桐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x.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详见附件)。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应当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交网上申请时需通过网站的实名身份验证,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在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点击“政务公开“的“办件查询”栏目查询受理情况。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详见附件)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地址;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三)处理程序与时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四)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市住建局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五)收费情形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信息处理收费办法执行。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保障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zxts.zjzwfw.gov.cn/zwfwmail.do?method=Requestion&xjlb=1&webId=1)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六、救济方式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