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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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使公众便捷、准确地获取桐乡市审计局的政府信息,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桐乡市审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兴东路600号 办公时间:8:30—11:30 ,13:30—17:00(夏令时间:14:3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73-89398439 在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上,点击“我要咨询、我要投诉、我要举报、领导信箱、我要建议、查询评价、我要视频”相关栏目,可以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申请受理网址:http://www.tx.gov.cn/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主动公开范围 本机关按照《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二)主动公开内容 依照《条例》规定,本机关依法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机构信息:包括单位工作职责、单位领导及分工、科室信息、下属单位信息; 2.政策文件:包括文件; 3.规划计划:包括规划总结; 4.工作信息:包括通知公告、工作动态、其他工作; 5.人事信息:包括人事任免、其他人事信息; 6.财政信息:包括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三)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 为便于管理和方便公众查找政府公开信息,本机关为每条信息编制了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部门编号”+“信息生成年份”+“信息顺序编号”三组代码构成,每组代码之间用符号分割。 (四)公开的方式 1.桐乡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桐乡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网址为http://www.tx.gov.cn,公众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查找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主动公开查询地址:桐乡市审计局办公室(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兴东路600号市政府大楼内)。 (五)公开的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本机关申请除主动公开内容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包括需要进行汇总、分析、加工或进行其他处理的信息。 (一)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登录桐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x.gov.cn),进入政务公开栏目,点击“依申请公开”,选择"市审计局",按格式要求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即可。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等方式向市审计局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桐乡市审计局办公室。 联系地址: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兴东路600号市政府大楼内 联系电话:0573-89398439 邮编:314500 3.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桐乡市审计局办公室现场提出申请。 受理地址: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兴东路600号市政府大楼内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0573-89398439 邮编:314500 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将不予受理,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事项。 (二)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书面《桐乡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自行从本指南附件中下载。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必须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在桐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受理情况。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三)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业务科室为:办公室,联系电话:0573-89398439,通信地址: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兴东路600号市政府大楼内,邮政编码:314500。 (四)申请的处理 申请人所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或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本机关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答复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除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9.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六)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信息处理收费办法执行。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也可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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