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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节轻重或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
桐乡交警对私占公共停车位动真格
发布时间: 2021-05-27  09:52 来源: 《今日桐乡》 浏览次数: 打印



随着桐乡机动车保有量逐年增加,有限的公共停车位显得尤为稀缺。5月25日,桐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私占公共停车位专项整治,当天共有两名车主因此被处罚。

当天下午3点左右,当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开发区(高桥)中队民警来到梧桐街道梧振路时,发现早已责令车主开走的重型厢式货车依旧停在公共停车位内。“我们4月28日就开具了整改通知书,为什么车子还在这里?”面对民警的询问,车主刘某一脸尴尬。

早在4月底,当民警巡查至此时,就发现一辆没有安装牌照的重型厢式货车停在公共停车位,且因为车身过长,足足占据了一个半车位。民警经过调查发现,车辆已经脱保近两年时间,车主是在附近开店的刘某,据他所说,平时这辆车就是他的仓库。最终,民警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相关条款规定,依法对其处以500元罚款。

当天一同被处罚的还有在市区茅盾路开店的张某。当天下午4点多,当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西中队民警来到张某店门口时,发现蓝色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依旧停在老地方。10 多天前,张某刚买了这辆二手车,没想到当天民警就责令其尽快开走,不要占用公共停车位,但他心存侥幸迟迟没有执行。张某虚心接受处罚,并表示今后一定会文明使用公共停车位。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宣教股股长杨一平说,在停车难问题日益凸显的当下,车辆违规停放的现象依旧多发,一些商家还在店铺前的公共停车位上放置水泥墩子、桌椅、警示牌或其他障碍物,把公共停车位变成自己的“自留地”,这些现象会进一步加剧停车难的问题,与城市文明发展相悖。

接下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将持续开展私占公共停车位专项整治,对首次占用公共停车位的车主、商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将各类占位障碍物清理干净,恢复泊位停车功能;对屡教不改,甚至拒绝整改的车主、商家,将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相关条款规定,视情节轻重或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

交警部门提醒广大车主、商家,为了城市更加通畅、便利,请自觉配合管理,杜绝违停、私占车位等不文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