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483ZFC00000/2021-117011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1-06-25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文件编号: |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濮院镇国贸北侧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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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本机关已组织有关部门对《濮院镇国贸北侧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现将该方案在本机关网站(www.tx.gov.cn)和房屋征收现场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21年6月25日至2021年7月24日。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也可向征收实施单位濮院镇人民政府提出,并附本人身份证和房屋权属证明。 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573-88621398。 地址:市区中山东路818号612室。 濮院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573-89370983。 现场接待: 濮院针织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大楼11楼1120室。 附件:濮院镇国贸北侧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5日 附 件 濮院镇国贸北侧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为缓解濮院市场内停车压力,优化区域内公共服务职能,决定对濮院镇国贸北侧地块内的房屋进行征收。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毛衫城市场,西至管委会停车场,南至国贸,北至濮院大道。 经调查登记,该项目共涉及被征收户2户,总建筑面积约1600平方米。调查结果详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4月29日公布的濮院镇国贸北侧地块房屋征收调查结果公告。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和建筑面积等情况,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簿等合法凭证为准。 三、签约和腾空期限 (一)签约期限:被征收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20日内。 (二)腾空期限:协议生效后30日内。 四、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从报名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采取抽签的方式随机确定,参加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少于3家,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六、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及异议处理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嘉兴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七、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 (一)产权调换房屋 期房:位于濮院镇紫金路以北,宏苑路以东地块住宅用房。 上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36个月内交付被征收人。 (二)周转用房 位于滨河花园北苑19幢的公共租赁住房。 八、选房原则和价格结算 (一)选房原则。住宅房屋按照“面积从近、套数从紧”的原则进行选房,根据被征收人可安置面积合理配置户型。被征收房屋可安置面积小于产权调换房源中最大户型面积的,只能从就近面积中选择一套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可安置面积大于产权调换房源中最大户型面积的,可选择累计户型面积最接近可安置面积的两套及以上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二)价格结算。在可安置面积内的,按优惠价格结算;超过可安置面积20平方米(含)以内的,按评估价格结算;超过可安置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按评估价格的130%结算。 九、住宅房屋的补偿奖励 (一)搬迁费。搬迁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内的,每户按两次搬迁,每次按1600元计发,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3200元的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平方米再一次性给予16元的搬迁费。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等迁移产生的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后另行计发。 (二)临时安置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算,被征收人获得的临时安置费最低不少于每月1000元。 选择货币补偿的,从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的支付期限从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算至取得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后6个月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要求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三)货币补偿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0%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四)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按其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400元的奖励,被征收人获得的签约搬迁奖励最低不少于2万元。 (五)提前签约奖励。本项目属于旧城区改建项目,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生效前签约的,按照其签约至协议生效的实际天数,以被征收房屋补偿奖励总额为基数,给予每天万分之二的提前签约奖励。 十、产权调换相关规定 (一)可安置面积。按合法建筑面积增加10%的改善性居住面积,作为房屋产权调换的可安置面积。增加改善性居住面积后,可安置面积仍小于本方案确定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最小户型(85平方米)的,按85平方米作为可安置面积。被征收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拥有2处及以上(含共有产权)合法住宅的,应将房屋建筑面积合并后计算可安置面积。 (二)购房优惠。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对其可安置面积内的房屋面积,在评估确定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后,给予15%的优惠。本项目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为高层住宅,因此在前面优惠价基础上再给予10%的优惠,优惠后的实际价格为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的76.5%。 十一、其他事项 (一)协议生效条件。本项目属旧城区改建项目,依法应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8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8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届时将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 (二)税收优惠政策。被征收人获得的房屋征收补偿收入按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被征收人以获得的货币补偿在本市购置住宅房屋,且购房款不超过货币补偿总额,或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款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额的,均可免征契税。被征收人包括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及拥有房屋合法继承权的遗产继承人。 (三)户数计算方法。被征收人户数的计算以房屋产权证或产权认定书等合法凭证作为依据,但产权认定书认定为合法的未经产权登记房屋与登记的房屋在同一地址的,按一户计算。 (四)权证注销事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当向征收实施单位移交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登记权证,征收工作结束后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在手续办理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协助配合。 (五)被征收人义务。被征收人搬迁时应当向服务提供单位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不得私自拆除、变更相关设施设备,也不得拆除、损坏房屋,违者根据损坏程度照价在征收补偿款中扣除。 (六)法律保障措施。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不成补偿协议,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签约、交房义务,由市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未尽事宜处理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濮院镇国贸北侧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征求意见情况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