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483ZFC00000/2021-120151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1-05-28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及政府办文件 | 文件编号: | 桐政办发〔2021〕21号 |
统一编号: | FTXD01-2021-0005 | 有效性: | 有效 |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完善被征地人员生活保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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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完善被征地人员生活保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8日 完善被征地人员生活保障的实施意见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市被征地人员生活保障,进一步做好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过渡和衔接,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桐乡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桐乡市政府令第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完善我市被征地人员生活保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根据被征地人员的年龄和养老保险参保情况设定参保办法,分类别筹集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用于补贴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同时根据16周岁及以上在册农业户籍人数×上年度全市平均工资×3倍收取社保安置费用,以后根据基金支付情况逐年调整,不再计提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一次性5年风险准备金。社保安置费用低于按现行区片综合价中亩均社保安置费×征地面积的,就高收取。 二、执行养老安置的被征地人员。 (一)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筹集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可用于补助其以后缴纳职保个人缴费部分,到享领职保待遇时还有余款的用于统筹。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不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并增设高缴费档次(以下简称增设档次)和一般档次两种标准供被征地农民选择: 1.选择增设档次的,筹集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用于缴费补贴,个人按照增设档次标准一次性缴费15年养老保险费,两笔款项均进入居保基金并计算到龄后享领待遇。 2.选择一般档次的,筹集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用于缴费补贴,进入居保基金,在参加居保其他档次的基础上叠加计算到龄后享领待遇。 三、不满16周岁的和不执行养老安置的被征地人员给予一次性6000元至12000元的安置补助费。 四、选择居保增设档次的不能叠加享领其他社保待遇,原已建立社保账户的进行清算,其中个人账户尚有余额的可冲抵选择增设档次居保时个人补缴部分。 五、缴纳职保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满15年的,须按月延缴直至15年满的次月起享领职保待遇,延缴职保个人缴费部分由筹资补助,补助后还有余款的用于统筹。 六、征地社保安置费由市统征办按规定程序统一缴至市就业管理中心,由市就业管理中心按资金用途完成资金分流(其中:代理费流转至桐乡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专户-被征地农民分流安置资金;筹资费流转至桐乡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专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其余流转至桐乡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 七、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保且选择筹资补助职保个人缴费的被征地人员,在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后还在用筹资补助的,补助期间不重复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八、市就业管理中心不再代发新征地人员(男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35周岁不满50周岁)每月100元的生活补助费。 九、筹集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补贴计算标准为:上上年度城乡居民月可支配收入×0.18×139,其中满16周岁不满30周岁人员按被征地时的实际年龄折算。 十、本意见从2021年1月起实施,以前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今后如上级有新精神的按新精神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