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83002558489W/2021-117362 | 发布机构: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1-06-28 |
组配分类: | 部门及镇、街道文件 | 文件编号: | 桐交〔2021〕86号 |
关于印发《桐乡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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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桐乡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桐乡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桐乡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6月28日 桐乡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执法辅助人员(以下简称执法辅助人员),是指依法聘用并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管理,履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辅助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执法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得直接开展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应当在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 第四条 招聘执法辅助人员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及执法机构按照工作职责和岗位要求进行规定,但不得招聘下列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三)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其他不适合从事行政执法辅助工作的。 第五条 对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者,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应聘者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当包括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身份性质、岗位职责、工资待遇、聘用期限、权利义务及合同解除等内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应当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制作工作证件,配备必要的辅助执法装备。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工作证件必须与行政执法证有明显区别,不得外借、涂改、篡改,不得用于辅助行政执法以外的用途。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离岗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将工作证件、装备等交回单位。 第七条 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承担下列职责: (一)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配合从事普法宣传教育、执法巡查检查、协助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工作,调查取证、劝阻违法行为、送达文书、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等执法辅助工作; (三)配合从事文书制作、档案管理、执法信息查询、窗口接送材料、信息采集和录入等事务性工作; (四)从事视频监控、数据分析统计、非现场执法信息校对等技术性工作; (五)从事后勤保障、网络通讯保障、执法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维护大型活动现场秩序、应急抢险救灾、搜寻救助等保障性工作; (六)按照要求参加学习培训和各项活动,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 (七)完成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布置的其他非执法性工作。 第八条 执法辅助人员不得独立从事下列工作: (一)行政执法案件的立案、受理; (二)从事行政执法的调查和审核; (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四)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过程中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质性权利义务的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泄露执法机构内部工作信息,删改或者扩散相关执法文书、监控影像资料、举报记录等; (二)打听案情、说情托人、透露案情等形为; (三)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言语对待群众的; (四)行为粗暴、辱骂殴打当事人的; (五)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 (六)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礼金、礼品,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吃请的; (七)索贿受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八)有其他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行为等符合合同约定解聘情形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执法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执法辅助人员的岗位责任、学习培训、考核考勤和保密管理等制度。执法辅助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依法履行职责。 执法机构应当公示执法辅助人员的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相关制度。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