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83002558024G/2021-118938 | 发布机构: | 崇福镇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1-08-02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 文件编号: |
桐乡市崇福旺角宠物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嘉桐崇政罚决字〔2021〕第092号)
作出处罚时间:202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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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 当事人桐乡市崇福旺角宠物店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1年5月开始,将两盒福来恩复方非泼罗尼滴剂(猫用)和一盒福来恩复方非泼罗尼滴剂(犬用)在桐乡市崇福镇磨坊桥桐乡市崇福旺角宠物店进行售卖,货值金额33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非法经营兽药货值金额二倍罚款,处罚金人民币陆佰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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