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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政府信息公开动态调整制度

为确保政府信息规范、准确、及时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市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市级有关单位,各镇(街道)(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发布协调,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第三条 对本行政机关应当不予公开和可以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具体内容: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2.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4.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5.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各单位发现本单位原有公开事项清单以及公开事项标准目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进行修改调整的,以及公开标准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及时进行修改调整。

第五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按照相关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