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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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规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镇(街道),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其信息发布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审查,是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内容是否符合《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公开情形进行公开审查,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保密审查,并作出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并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查; (二)保密工作人员审查; (三)条线分管领导审核; (四)主要负责人或信息公开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五)其中拟公开的内容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或者拟公开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第六条 行政机关拟公开其他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应当经信息产生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行政机关拟公开涉及公共卫生、重大动物疫情、统计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