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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机制

为确保政府信息规范、准确、及时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市级有关单位,各镇(街道)(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的发布工作。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发布协调,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4.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级有关单位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和时间

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公开栏、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2.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大众传播媒体;

3.政府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政府有关会议;

4.档案馆(室)以及行政机关设立的查阅服务室(点)、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各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八条 各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实行保密审查,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