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桐乡市热电联产煤热(气热)价格联动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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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现征集公众关于《桐乡市热电联产煤热(气热)价格联动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1月13日—2022年1月21日。 联系电话:0573-88028700. 地址:梧桐街道振兴东路(东)698号发改局。 桐乡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月13日 桐乡市热电联产煤热(气热)价格联动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建立集中供热价格引导和协调机制,保障供热双方合理权益,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52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能源局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建立热力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浙价资〔2017〕108号)和《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17号)相关规定和要求,参照嘉兴市范围内县市热电企业蒸汽价格现状,结合我市实际,在充分征求供热双方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本办法所称的供热销售价格,是指集中供热企业向热终端用户结算的低压蒸汽(压力≤1.0Mpa)现金价格。桐乡市范围内从事集中供热企业和热用户应自觉遵守本办法。 蒸汽价格与市场煤炭、天然气价格实行联动。由市发改局、热电联产企业和主要用热企业共同协商,按照合理成本、公平负担、兼顾供热企业环保运行成本、用汽热损和用热企业承受能力的原则协商确定本办法。 二、煤热价格联动机制 燃煤普通蒸汽销售中心价格由基准蒸汽价格、联动调整价和煤炭内河运输费用三部分组成。联动公式为:普通蒸汽销售中心价格=蒸汽基准价+联动调整价+煤炭内河运输费用(折算为每吨蒸汽3元),中温中压蒸汽(>2.5MP)价格以普通蒸汽销售价格的1.2倍执行。 (一)煤价确定。以浙江省煤炭信息网(www.nbmtw.com)公布的乍浦港沫煤(低位发热量 ≥5500大卡)上月平均价格作为当月煤价。如出现网站停摆或公布价格严重偏离实际等情况,由发改物价部门根据热电企业实际购入价格确定当期煤价。 (二)普通蒸汽销售中心价格确定。以月用蒸汽量3001-5000吨价格作为中心价格(含税,含管损到户价、可根据距离远近适当协商调整)。 (三)蒸汽基准价确定。蒸汽基准价包含超低排放等环保运行成本价和煤的海运价,以乍浦港2018年8月22日煤价655元/吨为基准煤价,对应195元/吨蒸汽价格作为蒸汽基准价。 (四)联动调整价确定。实行月度联动调整,对应的乍浦港煤价与基准煤价每吨上涨或下跌1元,蒸汽价格相应上下调整0.16元(采取四舍五入取整元)。即联动调整价=(煤价-基准煤价)*0.16,联动调整价小于等于2元,不调整蒸汽价格。 (五)分档的蒸汽销售价格确定。普通蒸汽销售中心价格按用户月用量的大小实行分档定价,原则上分7个等级,每档的供热销售价格供用热双方可协商在一定范围内浮动(原则上确定在上下浮动各5%以内),鼓励供用热双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直接交易定价。 三、气热价格联动机制 燃气蒸汽结算价格由蒸汽基准价和气热联动调整价组成。联动公式为:蒸汽结算价格=蒸汽基准价+气热联动调整价。 (一)天然气价确定。天然气价以供热企业与上游天然气资源方签订的合同价格(包含供热企业与管输企业签订的管输合同中的管输价格)为准。 (二)蒸汽基准价确定。以2018年5月1日天然气合同价格(含管输费,下同)2.31元/立方米为基准天然气价,对应252元/吨蒸汽价格作为蒸汽基准价。 (三)气热联动调整价确定。以供热企业与上游资源方签订合同的天然气价格调整时间为联动时间窗口,对应的天然合同气价与基准天然气价每立方米上涨或下跌0.01元,蒸汽结算价格相应上下调整1.1元(如供热企业与上游天然气资源方签订合同追溯天然气价,蒸汽价格同步追溯)。即气热联动调整价=(天然气价-基准天然气价)*110。 (四)联动机制调整原则。 当天然气合同价格在2.31±10%区间内(2.08元/立方米≥天然气合同价格≤2.54元/立方米)蒸汽价格按基准价执行;天然气合同价格大于2.54元/立方米小于等于3.8元/立方米或天然气合同价格小于2.08元/立方米大于等于2.0元/立方米时,气热联动调整后蒸汽价格=(天然气价-基准天然气价)*110+252。当天然气合同价格小于2.00元/立方米时,用热企业气热联动调整后蒸汽价格=(天然气价-2.00元/立方米)*110*50%+218元/吨。 四、其他事项 (一)价格调整时,各热电联产企业根据本办法确定普通蒸汽销售指导价,向各自的热用户下发各档蒸汽价格调整通知并报热电联产主管部门备案。鼓励供用热双方在煤热(气热)价格联动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供热价格的直接交易方式。 (二)联动机制调整管理。煤价高于2000元/吨、或天然气价高于3.8元/立方米,物价因素严重影响到供用热双方承受能力时,联动办法在供用热双方协商基础上重新进行调整。 (三)按照本办法执行的蒸汽指导价格以保证质量为前提,供热企业要加强供热能力建设,提高供热管理水平,保障供汽质量。供用热双方应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供用热合同》,切实履行各方职责,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失。 (四)政府相关部门将根据国家发改委《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17号)文件要求,加强对热电联产企业执行本联动机制情况的检查,对违规企业进行及时处置。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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