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部门公开目录 > 市财政局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 部门及镇、街道文件
索引号: 1133048300255842HL/2021-129693 发布机构: 财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1-06-25
组配分类: 部门及镇、街道文件 文件编号: 桐财发〔2021〕157号
桐乡市财政局 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桐乡市城乡供排水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28  17:01 来源: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打印

开发区(高桥街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的有关要求,加大对我市城乡供排水工程的投入和支持力度,全面提升城市品位,现结合我市城乡供排水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将《桐乡市城乡供排水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桐乡市财政局       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25日

桐乡市城乡供排水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乡供排水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切实保障全市供排水环节正常运行的资金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桐乡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桐政办发〔2015〕81号)、《关于推进集中财力办大事的若干意见》(桐委办发〔2020〕47号)等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保障我市污水处理、城乡供排水项目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运维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存续期限为三年。(注:专项资金首次设立期限不超过三年,确需续期的,每次续期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后,市住建局对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进行审核,必要时可提请开展专项审计,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及相关支持政策存续、调整或撤销。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专项资金管理仍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局、各镇(街道、开发区)共同管理,按照“公开透明、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分配方案的审核、资金下达、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预算全过程管理。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的评审、验收等。

市住建局负责审核项目计划基础材料,研究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分解绩效目标并监督实施,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等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上报年度计划及相关基础材料,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具体项目的实施,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及竣工资料的移交,做好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自评。

第二章  资金扶持对象、范围和来源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范围包括:

(一)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要用于确保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的支出。

(二)城乡供排水工程项目建设。主要用于《关于调整桐乡市城乡供排水工程建设资金承担机制的通知》(桐生态示范市创〔2020〕3号)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城乡污水管网项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和“污水零直排”生活小区创建项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供水设施建设项目市财政承担部分的支出。

(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补助。主要奖励补助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考核获得优秀、良好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支出。

(四)市委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每年按20000万元的规模控制,全额由市财政承担。

第七条 中央、省、嘉兴市通过转移支付形式拨付的专项资金,若有明确使用范围和用途的,按上级文件进行分配;若仅有明确使用方向,未有详细规定的,纳入专项资金统筹分配。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下达和执行

第八条  市住建局根据专项资金规模,结合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法定程序报批,并将核定的专项资金规模提前告知市住建局。

第九条  专项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和项目因素保障实施分类下达和执行。

第十条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下达

(一)由市财政局对市住建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按补助规模的70%下达到各镇(街道、开发区),余下30%于下一年资金下达时统一进行清算。工程类项目需提供结算报告。

(二)资金下达后,无特殊情况未在专项资金下达2年内开展工作或未按规定办理政府投资项目立项、招标程序的市财政将收回补助资金。工作推进缓慢,无特殊情况超过建设周期2年未完工的,取消余下30%补助部分。

第十一条  项目因素保障资金下达。市财政局按照专项资金规模及时完成预算下达。市住建局按照下达的资金额度、任务清单、实施要求和相关扶持政策意见等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及时分解安排、细化、实化资金任务,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支持对象。

第十二条  资金的支付,按照专项资金扶持重点领域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核,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做好绩效监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市住建局一般应在每年的11月底前完成资金拨付。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资金使用中属于基本建设投资、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形成的结转和结余资金,除中央、省另有规定外,一律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回统筹。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要求和相关招投标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可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做好绩效目标的自评工作。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者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城乡供排水工程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应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公开的信息包括专项资金的资金预算、专项资金总体拨付支付情况、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法和分配数额、项目的实施情况、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及应当公开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