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财政局 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桐乡市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
| ||||||||
开发区(高桥街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的有关要求,加大对我市公租房、棚户区改造、城镇危旧房屋改造、公房维修和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等方面的投入和支持力度,全面提升城市品位,现结合我市住房保障的实际情况,将《桐乡市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桐乡市财政局 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25日 桐乡市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桐乡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桐政办发〔2015〕81号)、《关于推进集中财力办大事的若干意见》(桐委办发〔2020〕4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其居住条件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存续期限为三年。(注:专项资金首次设立期限不超过3年,确需续期的,每次续期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后,市住建局对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必要时可提请开展专项审计,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及相关支持政策存续、调整或撤销。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专项资金管理仍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局、各镇(街道、开发区)共同管理,按照“公开透明、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分配方案的审核、资金下达、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预算全过程管理。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的评审、验收等。 市住建局负责审核项目计划基础材料,研究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分解绩效目标并监督实施,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等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上报年度计划及相关基础材料,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具体项目的实施,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及竣工资料的移交,做好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自评。 第二章 资金扶持对象、范围和来源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范围包括: (一)公租房保障和城镇棚户区改造。一是租赁补贴,主要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二是公租房筹集,主要用于新建(改建、配件、购买)实物公租房的支出;三是城镇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镇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置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二)城镇危旧房屋改造。主要是用于对城镇危旧房屋完成改造、实体解危的奖励资金支出。 (三)公房维修。主要用于直管公房及公租房日常维护和修建费用的支出。 (四)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主要用于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和低保边缘户(其他经济困难户)等4类对象危房改造开展的即时救助支出。 (五) 市委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每年按2230万元的规模控制,全额由市财政承担。 第七条 中央、省、嘉兴市通过转移支付形式拨付的专项资金,若有明确使用范围和用途的,按上级文件进行分配;若仅有明确使用方向,未有详细规定的,纳入专项资金统筹分配。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下达和执行 第八条 市住建局根据专项资金规模,结合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法定程序报批,并将核定的专项资金规模提前告知市住建局。 第九条 专项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和项目因素保障实施分类下达和执行。 第十条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下达 (一)由市财政局对市住建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按补助规模的70%下达到各镇(街道、开发区),余下30%于下一年资金下达时统一进行清算。工程类项目需提供结算报告。 (二)资金下达后,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展工作的市财政将收回补助资金。工作推进缓慢,无特殊情况超过建设周期2年未完工的,取消余下30%补助部分。 第十一条 项目因素保障资金下达。市财政局按照专项资金规模及时完成预算下达。市住建局按照下达的资金额度、任务清单、实施要求和相关扶持政策意见等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及时分解安排、细化、实化资金任务,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支持对象。 第十二条 资金的支付,按照专项资金扶持重点领域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核,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做好绩效监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市住建局一般应在每年的11月底前完成资金拨付。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资金使用中属于基本建设投资、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形成的结转和结余资金,除中央、省另有规定外,一律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回统筹。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要求和相关招投标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可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做好绩效目标的自评工作。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者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应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公开的信息包括专项资金的资金预算、专项资金总体拨付支付情况、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法和分配数额、项目的实施情况、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及应当公开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