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83002558219A/2022-137650 | 发布机构: | 商务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2-10-18 |
组配分类: | 部门及镇、街道文件 | 文件编号: | 桐商务发〔2022〕44号 |
桐乡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桐乡市外商投资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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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高桥街道),桐城委(桐城集团),各镇(街道): 为加强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监督检查工作,维护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依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桐乡市外商投资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落户我市的外商投资企业,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我市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原则 1.依法监管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监管行为,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 2.公正透明原则。坚持检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保障检查对象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 3.协同高效原则。建立健全协同监管与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 4.谁检查谁反馈原则。检查机构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各自实施的检查结果。 三、监督检查内容 1.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 2.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 3.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税收、会计、外汇等事宜。 5.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四、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制度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周期对外商投资企业启动监督检查。 2.随机抽查:依托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统一应用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双随机抽查模块。按照“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要求,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不同抽查事项合并实施检查,通过“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录入检查结果,依法依规做好公示,对风险等级高、失信黑名单、重点监管对象、信用评分低等检查对象提高抽取比例和频次,对于信用评分高、风险等级低的检查对象调低抽取比例和频次,实现对不同信用风险程度的企业差异化监管,提高问题检出率和监管精准度,切实提升监管效能,也可应举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建议和反映情况,或依职权启动监督检查。 3.专项检查:根据有关专项检查整治要求,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对相关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检查机构应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系统)中建立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监督检查人员应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2.根据本区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的具体情况制定年度抽查计划,确定抽查频率和抽查比例。原则上抽查频率应不少于每年度两次。 3.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指检查机构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备案编号,按照不少于3%的比例随机抽取本区域内的企业,生成抽查名单,对名单内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定向抽查指检查机构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征,以适当比例随机抽取本区域内企业,生成抽查名单,对名单内检查对象进行检查。 4.检查机构应通过综合管理系统随机抽取监督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执行每次检查任务的工作人员应不少于2人。随机抽取的检查人员中,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检查人员现场监督检查应佩戴执法标识,出示“行政执法证”。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负面清单规定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外国投资者投资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或者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依照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 检查机构应发挥协同监管作用,对于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检查对象可能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和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通报公安、海关、税务、市场监管、证券、外汇等相关监管部门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检查通知》样式(书面检查) 2.《外商投资企业检查通知》样式(现场查验) 桐乡市商务局 2022年10月18日 外商投资企业检查通知 (书面检查) (企业名称): 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以及《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下称《报告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单位)拟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遵守《报告办法》的有关情况进行书面检查。 根据《报告办法》第二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材料,被检查人应当配合检查,如实提供”,现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到(具体地址)或通过邮件(邮箱地址)、传真(传真号码)方式提交如下材料: (材料清单) 本次检查结果将记入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与市场监管、外汇、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共享,并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对检查事宜存有任何疑问,可与我(单位)(具体部门)进行联系。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检查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外商投资企业检查通知 (现场查验) (企业名称): 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以及《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下称《报告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单位)拟于 年 月 日对你公司遵守《报告办法》的有关情况进行现场查验。 根据《报告办法》第二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材料,被检查人应当配合检查,如实提供”,现请你公司准备如下材料备查: (材料清单) 本次检查结果将记入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与市场监管、外汇、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共享,并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对检查事宜存有任何疑问,可与我(单位)(具体部门)进行联系。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检查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抄送: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外汇管理局。 桐乡市商务局办公室 2022年10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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