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4005098/2022-137820 | 发布机构: | 石门镇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2-10-25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文件编号: |
石门镇工匠库管理办法(试行)
|
||||||||
|
||||||||
石门镇工匠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镇“工匠库”管理,规范“工匠库”建设、管理和运行,根据桐农〔2022〕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下属村(社区)总造价在10万元(不含)以下、依规定不需履行招投标的小微工程的发包、施工、验收等活动。 第二章 工匠库的管理 第三条 工匠库在梳理农村(社区)小微工程高频项目的基础上,按照保洁、泥水、小工、水电、广告设计等类别进行综合建库、分类使用。各村(社区)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本村(社区)特色的村(社区)级工匠库。 第四条 镇招投标中心负责工匠库的指导、培训、监督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等工作。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个别类型工匠库工匠的资格认定、初审和组织培训。镇纪委负责工匠库执行全过程及绩效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各村(社区)负责做好本村(社区)库内工匠的抽取和比选工作,对进库工匠的基本情况、施工过程、不良 行为等进行记录,并以书面形式向镇招投标中心备案。镇招投标中心对备案执行动态管理,各村(社区)及时上报变动情况,实现有变动必备案。 第六条 工匠被投诉、举报或被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镇招投标中心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依情节轻重采取处理措施,镇招投标中心根据调查结果对工匠的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予以通报,并对上述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三章 工匠库的建立 第七条 入库工匠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镇域范围内从事相关工作满1年。 (二)精通专业业务,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水电、机修等专业性较强的类别需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或技能证书。 (三)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保洁等工匠库类别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四)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八条 工匠的入库程序: (一)本人自荐、村民推荐或单位推荐,村民推荐或单位推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二)在职人员要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三)从业资质由镇招投标中心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审核认定; (四)镇招投标中心组织工匠入库培训,签订工匠入库承诺书,建立动态工匠库。 第九条 申请入库的工匠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须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石门镇工匠库入库工匠申请表》;单位在职人员报名的,须由所在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请人应提供身份证、从业资格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十条 各村(社区)负责本村(社区)工匠资料的初步审查,初审后将资料交镇招投标中心进行复审,必要时镇招投标中心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核认定工匠资格,并及时反馈审查结果。工匠库原则上每年调整更新一次。 第十一条 对具备多类工匠库要求的工匠,一般按其最擅长的类别予以聘任,但原则上聘任不超过2个类别。 第十二条 各类工匠库的入库工匠一般不少于5人(或单位)。 第十三条 优先属地就近原则。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工匠库入库资格: (一)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在库承接项目期间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实的; (三)其他对小微项目施工存在较大影响的情况; (四)村(社区)组织已聘用享受劳务报酬收入的人员(即村(社区)聘人员)。 第四章 工匠库的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工匠按照下列程序选择: (一)由村(社区)(以下简称发包方)发布项目需求信息,在库工匠按要求出具施工方案和具体报价; (二)发包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用随机盲抽或者比选方案确定施工工匠; (三)发包方组织由村民代表、监察联络站成员、百姓议事会成员等组成评判团(成员应为单数),对方案内容、工程价格、工匠资质等内容综合比价选优,最终确定施工工匠。 第十六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判团成员: (一)报名工匠的近亲属; (二)与报名工匠有其他社会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选的; (三)其他不宜担任评判团的情形。 第十七条 施工工匠名单确定后,应及时签订施工协议,在施工开始前因施工工匠原因不能继续承包的,应重新比选或盲抽;已施工的需要重新发布项目需求信息,公布未完成工程量情况。因故无法继续施工的需按协议要求补偿经济损失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各村(社区)要按照“一项目一档案”的管理模式建立村级小微工程档案,并妥善保存,以备日后核查。 第五章 工匠库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入库工匠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影响项目施工有关的资料; (二)参加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 (三)按时取得合法劳务报酬; (四)抵制和揭露比选过程中的不公正、不正当行为;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入库工匠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规章规定,按合同或协议约定进行规范施工; (二)不得向发包方和利害关系人许以好处等影响公正行为; (三)自觉接受发包方、监理小组等日常监督; (四)及时整改监督提出的相关问题; (五)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 (六)登记信息等相关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镇招投标中心书面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工程实施过程的安全高效,针对部分存在高风险的工程项目,相应单位或个人须为工匠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二条 入库工匠劳务报酬,应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及时进行支付。村(社区)务监督委员会应加强报酬核算支付过程的监督,确保工匠按时取得合理报酬。 第二十三条 入库工匠实行积分制管理。从施工业绩、技能资质、群众评价三个方面进行量化赋分,根据累计记分对在库工匠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库工匠因故要求退出的,需提前15天向镇招投标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出库。 第二十五条 入库的工匠出现因年龄、健康状况、资质变更等原因不再适宜担任工匠的情形的,经镇招投标中心和行业主管部门核实情况后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在库工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定期限内参加小微项目的承包;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工匠库工匠资格: (一)私下接触发包方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并许以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等影响正常比选的; (二)不按照合同或协议要求进行施工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的; (三)施工质量差、资质不符或擅自转包他人施工的; (四)监督发现问题拒不改正的; (五)索要超过合理标准的报酬或因报酬问题怠于正常施工的; (六)因违法违纪等行为,受到处罚的。 (七)其他影响小微工程正常施工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镇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25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村(社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具体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