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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桐乡市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10-27  17:07 浏览次数: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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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建设项目管理,提升项目管理工作绩效我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了《桐乡市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本机关网站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1027—2022年112

联系电话:0573-89396377

联系地址:桐乡市梧桐街道梧桐大街360号

 

       

                                    桐乡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27

 

 

 

桐乡市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建设项目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确保项目质量和资金绩效,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范围为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资金以项目形式给予补助、围绕三农事业发展开展建设、归口农业农村局并实行项目化管理的相关项目

各类直接补贴、非竞争性以奖代补、农机购置补贴、农产品认证及创建升级奖励、农业救灾等政策性普惠资金,根据具体政策由责任科站按其规定方式进行管理。

第三条  项目管理是指对财政补助项目信息发布、项目前期、入库储备、立项评审、实施监管、业务指导、检查监督、资金拨付、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过程化全周期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建立以农业农村局局长任组长的桐乡市农业农村局建设项目管理与绩效评价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项目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项目管理及其绩效跟踪工作。下设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局发展规划与项目管理科。

第五条  设立项目管理专家库。其中专家由市农业农村条线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及财务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等行业专家组成,参与项目立项评审与验收,必要时也可邀请省市专家或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论证、咨询等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项目管理实行条抓块统、统分结合、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全程监管农业农村建设项目储备、申报、立项审批、实施、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

第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行业管理,规范有序开展农业农村建设项目管理,局属各科站履行以下职责:

(一)项目管理科承担集中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建设类项目招投标的监督工作,负责农业农村投资项目管理,牵头组织农业农村建设类项目的土地管理、储备申报、立项评审、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落实工程审价制

(二)计划财务科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拨付,指导项目单位转账支付、专账核算,落实财务审计制;

(三)各职能科站具体负责归口项目实施管理,提出年度计划、公布项目导向、指导项目储备、复核实施方案、督促项目进度、参与验收评价。

第九条  各镇(街道)负责属地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结合本辖区农业农村发展需求,提出建设规划,鼓励并指导项目对象或实施单位开展相应项目的申报;

(二)负责本辖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初审,尤其是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建设条件和内容等提出审查意见;

(三)开展辖区内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包括建设进度、变更情况等审核上报,督促项目按计划组织实施;

(四)协助开展项目抽查、验收、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的申报、实施管理、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及建后管护承担直接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要求自愿申报项目储备并对真实性负责;

(二)严格按批文件实施项目建设内容,确需变更或调整的,应按原立项程序报批;

(三)落实项目责任制,确保项目质量

(四)严格执行项目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

(五)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全部建设管理资料并能连续、完整反映项目全貌,及时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六)随时开展项目自查,自觉接受监管部门检查。

第三章  项目前期

第十一条   农业农村意向性建设项目,尤其是农业招商投资类项目,必须由项目投资单位、所在镇(街道)、归口条线按迫切程度和属地规划做好项目前期的可行性评估与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农业投资项目评估应坚持规划导向、产业集群、融合发展、科技引领的基本原则和用地意向合规、经营规模适度、生产管理先进、生态集约可持续、当地农民受益的准入条件。

第十三条   粮食生产功能区内“非粮化”、违反禁限养区规定、从事纯温室高密度人工养殖、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破坏耕地、以及以各种名义“以租代征”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产业的项目禁止准入。

第十四条   产业招商和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实行项目准入与分级备案制。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与项目报备工作按职责权限分级进行。

单个产业招商投入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所属镇(街道)组织评估;单个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由农业农村局组织市级相关部门联合进行评估。涉及农业农村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向所在镇(街道)报备;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备。对评估准入与实施报备的项目方可申请相关性质的用地审批、项目赋码,并优先项目储备。

第四章  储备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统一的农业农村建设项目储备库,并依托统一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全过程反映项目建设管理周期。项目储备每年定期储备一次,次年定时补充储备一次;储备库实行动管理,列入储备的项目有效期1年,特殊情况可延长1年,到期后未立项的,需重新申报入库

第十六条 项目储备由农业农村局各职能科站根据国家、省市农业农村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农业农村“十四五”规划、一二三产融合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制定项目储备申报指南,并按要求公开发布。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编制储备申请表自愿申报,经所在镇(街道)审核后上报农业农村局相关业务科站;各业务科站通过现场踏勘,并结合项目准入原则与条件,提出初审意见;项目管理科统一组织专家集中会审后择优推荐;报项目领导小组集体核定后公示汇总入库。 

第五章  立项管理

第十八条  农业农村建设项目的立项采取联合审查与专家评审制,防止建设内容重复申报。评审立项的项目,从储备库中选取,在逐级申报并完善内容的基础上,按照效率优先的原则,通过专家对相关指标进行集中审核并评分的方式,择优筛选、排序推荐。

第十  评审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不予推荐

(一)建设内容不符合规划或专项资金扶持方向

(二)项目实施单位不具备规定资格

(三)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近三年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使用违禁投入品,或存在违法用地的;

(四)以往实施的项目执行不力,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未通过验收的。

十条   对通过评审推荐的项目,经项目领导小组集体会商确定,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两局联合行文下达实施计划,其中属省及以上财政农业专项资金补助或统筹的项目,立项后报省农、财两厅备案。

第二十   规范项目造价预算,尽力减少投资计划变动,立项评审时,属建筑工程的,实施单位原则上需提供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对应项目造价预算审核书;设备采购单项5万元以上或软件开发服务单项3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需提供三家供应商以上的报价比选书,作为优化项目建设方案、完善项目建设计划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   项目立项评审需提供的资料:

(一)农业农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或上级特别要求的实施方案与表格;

(二)有初审复核手续的农业农村建设项目储备申报表;

(三)建设地点方位图、项目规划设计图、项目建设现状照片;

(四)经第三方审核的项目投资概算或建设工程造价预算书,设备采购及软件开发服务比选报告;

(五)项目实施主体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行政事业法人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续租期5年以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农业产业类项目),涉及预征地的可“一事一议

(七)涉及设施农用地的,需提供批准用地或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涉及建设用地的,还需提供供地证明复印件

(八)其他能增加项目立项可行性的佐证材料。

第六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   建设项目设立三方协同跟踪管理机制。在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实施单位、所属镇(街道)和项目主管部门签订三方协议,规范实施,科学管理。

市镇两级业务工作管理人员应对已立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按要求记录现场情况,督促项目进度,确保按计划实施;加强协调沟通,及时上报归口管理项目建设进度、存在问题、实施经验和成效。对投资体量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建议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跟踪监理。

第二十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计划方案,按要求做好项目实施,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因规划布局调整、土地征占用及重大政策性转变等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变更或终止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镇(街道)和归口条线审查核实后,报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联合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批复。

第二十  推行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实施单位为镇(街道)、村集体、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的,必须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货物和工程服务招投标。实施单位为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条件的可申请进入市镇两级平台招标,没条件的推行委托中介招标方式发包建设。

第二十  全面规范工程审价和项目审计制度。建设项目实施单位与施工承包方的单项工程竣工结算额,统一由市农业农村局项目管理科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审定,双方按审定价开票结算。全部单项结束后,由市农业农村局计划财务科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项目专项审计,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 设立项目实施进度通报机制,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月上报建设进度。对投资体量大、建设周期长的项目,相关业务单位要定期开展进度通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适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制定解决方案。

第二十 项目实施单位在建设计划下达后,原则上应在2个月内启动实施,因故不能启动建设的,需申请延期;如在半年内未启动的,取消立项资格,并在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项目实施期无特殊原因滞后6个月以上的,将在验收时核减5%的财政补助资金;滞后1年以上的,终止项目,不再拨付项目补助资金,并酌情收回已拨资金。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   项目全部建设任务完成后,实施单位应整理好相关资料,进行自查自验,并经镇(街道)初验合格后,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归口业务科站应对项目资料全面进行核实并商请项目管理科组织县级联合验收。

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供以下书面材料,并整理成册:

(一)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表及核实表;

(三)项目建设工作总结;

(四)项目立项文件,如有变更提供批复材料;

(五)供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两局备案的工程审价和项目审计报告;

(六)能全面真实反映项目建设情况的账册、报表、合同、财务收支票据等财务会计资料;

(七)项目实施区位图、竣工图,3-5标注建设内容、能体现项目实施效果的建前、中、后对比照片;

(八)其他与项目管理相关的过程性佐证材料。

第三十   联合验收组以项目管理分管领导任组长,由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两局库内专家、相关条线和属地监管人员组成在听取项目实施单位及属地管理情况汇报后,按验收要求进行实地对照核实。

第三十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的地点、时间、内容、规模、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计划等是否发生变更,变更是否按要求办理报批手续

(二)项目资金到位、使用、管理等情况

(三)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情况。如项目批复文件、主体工程招投标书、施工合同、设备清单、相关技术标准、审价审计报告等是否完整归档

(四)项目财务会计核算情况。涉及项目的所有资金收支凭据、银行转账票据专账专项核算;

)项目效益情况。项目建设在科技应用、示范带动、品牌培育、质量安全、组织化和社会化服务程度等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等方面的作用

)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三十  验收组对照验收指标要求,与实施单位和属地镇(街道)统一意见后,形成项目验收结论,对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完成质量、资金使用、综合效益等进行评价,并提出存在问题及整改建议。对验收与补助具体事项按单项工程量和投资额双控原则,视不同情况进行规范约束:

(一)工程量完成时实际投资额未完成率不到10%的,不扣减财政补助资金;实际投资额未完成率超过10%的,按有财政补助的投资占比相应扣减财政补助资金。

(二)工程量未完成率不到10%时实际投资额完成计划投资额的,不扣减财政补助资金;实际投资额未完成率不到10%的,不扣减财政补助资金;实际投资额未完成率超过10%的,按有财政补助的投资占比相应扣减财政补助资金。

(三)工程量未完成率超过10%的,经验收小组讨论后决定是否同意验收。

(四)对项目前期与间接费用等不计工程量的投项,只按投资额完成比例约束。

第三十  对暂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验收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无法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或拒不整改的,终止项目,不再拨付项目资金,并酌情收回已拨付资金。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  绩效评价工作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分级实施。一般在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一年内,开展专项绩效评价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价。

第三十   绩效评价工作主要内容有项目管理制度是否完整、实施方案是否完善、执行程序是否规范,项目资金落实和管理情况,项目建设质量、进度和验收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等有关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指标,项目的信息资料报送、数据统计和工作动态,以及在监督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整改情况。

第三十   省级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按省定指标程序进行自评,有必要由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两局联合行文上报;市本级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评价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指标程序进行。

第三十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并将评价结果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通报。

 

第九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切实加强财务管理,转账支付项目资金,使用合法凭证,及时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做到账证、账实相符,确保专项专账核算

十条  项目建设补助列入专项预算,按进度实行报账制管理。原则上第一次补助资金拨付在工程量完成50%以上且能提供相应的项目支出规范性票据,并由业务归口科站现场审核工程进度和检查质量后,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40%左右;全部工程量完成,并能提供第三方项目审价报告,再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40%左右;通过市级验收后拨付剩余补助资金。补助20万元以下项目,原则上在完成验收后予以一次性拨付,本条视项目类别实行。根据项目资金绩效考核的要求及项目建设体量和周期不同,由镇(街道)、事业单位、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实施的项目可实行项目补助预拨制,预拨比例原则上不超补助总额的60%。农业农村局归口业务科站要做好项目甄别工作,并联合市财政局下达预拨项目资金文件。

   农业农村建设项目涉及的预算造价、设计、代理监理等项目前期与间接费用,在编制项目计划时按需纳入建设内容具体列支额度按相关规定控制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镇(街道)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尤其是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管并重,严格匹配过程管理,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稽查等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   建立项目黑名单制度,对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法行为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   上级其他各类财政支农项目管理与本办法不符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四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所涉及的一系列工作表式另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