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限期办理商品市场名称登记注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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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下列单位申请的商品市场名称登记,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种情形规定应予以注销。现告知下列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申请办理下列企业已取得的市场名称注销登记手续。对逾期不办理的,本局将按规定公告注销该商品市场名称登记。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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