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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桐综执罚决字〔2022〕第01-21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 2022-11-17  09:58 来源: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 打印




嘉桐综执罚决字〔2022〕第01-21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贺杰生: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处罚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有关规定,现本局将你破坏草坪案(嘉桐综执罚决字〔2022〕第01-2133号)的决定书以公告形式送达。

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1117

 

贺杰生破坏草坪案(嘉桐综执罚决字〔2022〕第01-2133号)决定书摘要

当事人:贺杰生,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3723********5531,住址:四川省平昌县涵水镇**社区**号,联系电话:153********

20228201617分,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在桐乡市梧桐街道二环北路与乌镇大道交叉口西80米处的草坪上实施了破坏草坪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82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820日,当事人贺杰生驾驶其所属车辆闽C9****长安牌白色小型轿车,并将该车停放在桐乡市梧桐街道二环北路与乌镇大道交叉口西80米处的草坪上。经现场测量,该车辆碾压草坪面积2.6775平方米。经桐乡市园林市政管理服务中心证明造成损失较小。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四)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的规定,已构成破坏草坪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破坏草坪造成损失较小,违法情节一般、危害后果一般,现依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结合《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关于破坏草坪的相关裁量规定,本机关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佰贰拾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桐乡农商银行各营业网点(账号:201000043853299000999)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