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汤家兜区块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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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本机关已组织有关部门对《市区汤家兜区块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现将该方案在本机关网站(www.tx.gov.cn)和房屋征收现场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22年3月23日至2022年4月22日。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也可向征收实施单位桐乡市城区开发管理委员会提出,并附本人身份证和房屋权属证明。 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573-88621399。 地址:市区中山东路818号612室。 桐乡市城区开发管理委员会联系电话:0573-88928895。 现场接待:市区茅盾东路社会停车场西汤家兜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室。
附件:市区汤家兜区块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3日
附 件
市区汤家兜区块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市区汤家兜区块基础设施落后,居住环境差,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利于改善该区域居民的生活环境,优化道路和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 本项目位于市区文昌社区范围内,房屋征收范围详见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16日公布的《关于市区汤家兜区块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经初步调查登记,该项目共涉及被征收户约171户,总建筑面积约4.6万平方米。调查结果详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8月26日公布的《市区汤家兜区块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调查结果公告》。 三、签约和腾空期限 (一)签约期限: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90日内。 (二)腾空期限:签约期满后30日内。 四、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从报名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采取抽签的方式随机确定,参加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少于3家,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六、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及评估结果异议处理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嘉兴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七、汤家兜区块原宅基地房屋认定标准 (一)本项目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据桐乡市农村村民建房的有关规定,经依法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本款所称房屋是指依批准取得宅基地上建造的生活用房和生产用房。 (二)宅基地及其房屋的认定应当坚持“一户一宅、依法审批”的原则。 (三)宅基地的认定是在1987年1月1日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认定。1987年1月1日之后,1999年1月1日之前经批准建房的,可不受“一户一宅”的限制,以批准宅基地面积予以认定。1999年1月1日之后经批准建房的,以批准的“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予以认定。 (四)宅基地上合法建筑按如下标准认定:有规划审批的,以规划批准面积认定;无规划审批,以建房报告材料审批中明确建造层次来认定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小于审批建筑面积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认定。 (五)批准宅基地新建房屋后,按桐乡市农村村民建房有关规定,应当拆除原有宅基地上房屋而未拆除的,其宅基地及其地上的房屋不予认定。超过宅基地批准部分,宅基地及其地上的房屋不予认定。 未经审批擅自占地建设的,土地及房屋均不予认定。 房屋建成后,未经批准擅自扩建、加层的,扩建、加层部分建筑面积不予认定。 不予认定的建筑面积在合法占地以内的按重置价评估,不在合法占地内的违法建筑按残值评估。 (六)宅基地及其地上的房屋建筑面积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公司进行测绘。 八、产权调换的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 (一)产权调换房屋 1.住宅 房源一:期房,位于茅盾路以南,公园路以西,文昌苑小区北侧,拟提供住宅房源不少于产权调换实际需安置套数的1.1倍,户型面积:小户型约85㎡、中户型约105㎡、大户型约125㎡和140㎡(实际面积以测绘为准); 房源二:现房,位于秋华路南,广育路西,桐城雅苑小区59套,户型面积约115㎡。 2.商业 期房,位于茅盾路以南,公园路以西,文昌苑小区北侧,拟新建安置小区,拟提供商业用房约25间。 上述用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交付时间自腾空期限截止之日起36个月内。 (二)周转用房 用于临时安置的周转用房位于文华路西侧康乐小区。 九、住宅房屋的相关补偿奖励标准 (一)搬迁费。搬迁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内的,每户按两次搬迁,每次按1600元计发,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3200元的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平方米再一次性给予16元的搬迁费。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等迁移产生的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后另行计发。 (二)临时安置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算,被征收人获得的临时安置费最低不少于每月1000元。 选择货币补偿的,从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的支付期限从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算至取得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后6个月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要求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三)货币补偿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0%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四)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按其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400元的奖励,被征收人获得的签约搬迁奖励最低不少于2万元。 (五)提前签约奖励。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为鼓励被征收人提前签约,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生效前签约的,按照其签约至协议生效的实际天数,以被征收房屋补偿奖励总额为基数,给予每天万分之二的提前签约奖励。 十、非住宅房屋的相关补偿奖励标准 (一)搬迁费 1.被征收房屋属商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含)以内的,给予被征收人1200元的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每平方米再给予15元的搬迁费。 2.被征收房屋属工业、仓储等用房的,其搬迁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其设备、设施和库存物资等具体情况评估确定。工业用房的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 (二)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计算。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或者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被征收人(生产经营者)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本标准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四)货币补偿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五)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5%的奖励。 (六)提前签约奖励。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为鼓励被征收人提前签约,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生效前签约的,按照其签约至协议生效的实际天数,以被征收房屋补偿奖励总额为基数,给予每天万分之二的提前签约奖励。 十一、产权调换相关规定 (一)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 1.可安置面积。按合法建筑面积增加10%的改善性居住面积,作为房屋产权调换的可安置面积。增加改善性居住面积后,可安置面积仍小于本方案确定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最小户型(85平方米)的,按85平方米作为可安置面积。被征收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拥有2处及以上(含共有产权)合法住宅的,应将房屋建筑面积合并后计算可安置面积。 2.购房优惠。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对其可安置面积内的房屋面积,在评估确定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后,给予15%的优惠,高层住宅再给予10%的优惠。 (二)商业用房的产权调换 以被征收房屋店面间数为标准,调换自然间的商业用房,并结算被征收房屋与用于产权调换商业用房之间的差价。 按商业用途认定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不提供商业用房进行调换。 十二、选房原则、程序和价格结算 (一)选房原则。住宅房屋按照“面积从近、套数从紧、户型从大”的原则进行选房。被征收房屋可安置面积小于产权调换房源中最大户型面积的,只能从就近面积中选择一套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可安置面积大于产权调换房源中最大户型面积的,可选择两套及以上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因 140㎡户型房源有限,选完即止)。 (二)选房程序。住宅房屋:按被征收人签约的先后排序,参加选房顺序号统一摸号,凭摸到的顺序号依次进行选房;商业房屋:按照“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直接进行选房。 (三)价格结算。住宅房屋:在可安置面积内的,按优惠价格结算;超过可安置面积20平方米(含)以内的,按评估价格结算;超过可安置面积2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按评估价格的130%结算。住宅房屋及商业房屋的具体价格由评估机构比照该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并以一房一价形式标示。 十三、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属旧城区改建项目,依法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8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8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届时将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不成补偿协议,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签约、交房义务,在腾退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腾退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被征收人获得的房屋征收补偿收入按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被征收人以获得的货币补偿在本市购置住宅房屋,且购房款不超过货币补偿总额,或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款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额的,均可免征契税。被征收人包括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及拥有房屋合法继承权的遗产继承人。 (四)被征收人户数的计算以房屋产权证或产权认定书等合法凭证作为依据,但产权认定书认定为合法的未经产权登记房屋与登记的房屋在同一地址的,按一户计算。 (五)办理房屋腾空手续时,被征收人应当向征收实施单位移交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登记权证,征收工作结束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将权证统一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移交,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办理注销手续。 (六)被征收人搬迁时应当向服务提供单位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不得私自拆除、变更相关设施设备,也不得拆除、损坏房屋,违者根据损坏程度照价在征收补偿款中扣除。 (七)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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